任春紅聽取了我的建議,回去後就向當地法院提交了訴訟材料,當地法院也受理了該案。
我覺得很幸運,因為負責該案的法官沒有從道德上批評當事人,同時認為解決孩子的問題更重要。
在法官的配合下,我和小潘到任春紅生產就醫的醫院調取了任春紅的全部原始病歷材料,委託相關司法鑑定機構對原始病歷中的簽名捺印進行鑑定。
鑑定結論顯示,上述病歷中籤字為“楊非非”處的捺印均為任春紅右手拇指所留。
這意味著,任春紅確實是可可的分娩母親。
鑑於此,我建議任春紅撤回原訴訟,“申請確定監護人”案件,轉而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訟:任春紅起訴任可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親子關係。
法院正式受理立案。
立案之後,預期較為樂觀。
我分析,與其他涉及代孕子女監護權或確認親子關係的糾紛不同,其他案子可能是代孕委託方、血緣方、分娩方、實際撫養方等幾方搶孩子,但在這個案子裡,真正想要孩子的只有分娩方任春紅。
“雖然分娩母親一開始的主觀動機不正,是為了錢去代孕,但是在對方委託方)不願付錢的情況下還是願意把孩子生下來,並且生下來後一直在撫養,也願意建立法律紐帶。”
無論大人犯了什麼過錯,孩子是無辜的,法律要保護孩子的人格尊嚴與權益。
一個孩子不能在法律層面存在兩對父母。委託任春紅代孕的“那位先生”是可可的基因父親,任春紅是分娩母親,但法律上不能說任可可既是“那位先生”的孩子也是任春紅的孩子。“
如果基於血緣說,任可可一定是那位先生的孩子,如果基於分娩說,這孩子只能是任春紅的孩子。”
法院到底會採取血緣說還是分娩說?
我分析認為,結合可可目前的生活狀態以及過去幾年的經歷,法院大機率會採用分娩說。
可可的生物學父親在孩子出生前已表達不要孩子,與孩子也沒有共同生活以及撫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認定任春紅和可可沒有親子關係,任可可就變成“孤家寡人”了。
“這個孩子一定有一個歸宿。”我接著建議,為了保障判決結果的公正及嚴謹,法院須詢問可可的生物學父親,證實其確實不要這個孩子,無意成為她的“歸宿”:“如果對方說要,那麼案子就變成兩個可以主張親子關係的人爭一個孩子。”
但即便發生這種變數,我也認為,任可可出生後一直由任春紅撫養,其生物學父親的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援。
任春紅案是該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基於代孕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這個案子社會影響力很大。
從我個人的角度,我認為法院肯定會謹慎處理這個案子,主要的原則還是會保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肯定是優先照顧小孩,因為她沒有錯,這裡面的其他人都有一些問題。
我甚至樂觀地認為,或許這個案件可能會引起社會對代孕現象以及背後原因的關注,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推動社會重視不適合生育群體的現狀,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人工輔助生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