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套房子屬於婚後財產,兩個人在購房後生活了一年,這就註定著兩個人肯定有經濟上的往來,根本無法認定女方沒有付過錢。
至於是否是長輩拿出的首付款,這已經不是特別重要的一點了,法官註定會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小叔,我建議你庭前調解,既然法官都這麼說了,肯定是有他的理由的,你聯絡過小姨了嗎?”
小叔心情有些不悅,不過不是針對李凡:“我和她聯絡過了,昨天還打了她電話,她一開始提的20萬,後來法官也勸了勸她,說訴訟到時候很麻煩,建議她調解。”
“法官沒有讓她少要點錢?”
“沒,法官是和我說的,爭取讓她少要點,然後調解離婚得了。”
“法官說的對的,小叔,我就和你實話實說吧,無論房子首付是誰出的,也不管現在誰在還貸款,最終的結果其實都是婚後財產。”
“不可能是爸媽的房子嗎?”小叔不甘心的問道。
“不可能的,即使你現在想要過戶到阿婆和阿爺名下,也要你配偶簽字的,這房子是你們領了結婚證之後買的!”
“那你說怎麼辦?”
“我就跟你說說最後可能面臨的情況吧,如果你堅持訴訟的話,算你首付付了50萬,還了一年貸款10萬,就是投入了至少60萬,你打底要給對方30萬,這是最優的情況下,但是,你們婚後沒有買過其他東西嗎,車子之類的固定資產,包括你們銀行存款?”
“車子也有……”小叔插了一句。
“所以,你遠遠不止要給對方30萬,甚至是40萬,50萬,而且現在對方拒絕要撫養權,你可以現在給小姨打個電話,就說你以後不要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她不能要20萬,撫養費從她要的分手費裡出。”
這裡所說的分手費,就是到時候離婚時,小叔需要補償給對方的金額。
2016年之前,其實大家法律觀念還不是特別強,所以倒不是說李凡要讓小叔去騙小姨,而是對方可能更多的是從自己應該拿到什麼的角度上考慮的。
不然的話,小姨也不會提出只要20萬了。
這裡面的事情,也不是李凡自己能說得清的,只要雙方能夠調解下來,即使最後小姨咬死了20萬的補償金,他覺得小叔也應該給,因為這已經遠遠低於法律所保障的金額了。
聽了李凡的話,阿婆立馬讓小叔不要猶豫了,去打電話,而李凡則坐著和自己爸媽一起磕著瓜子。
李凡能夠看到小叔去了陽臺,掏出電話打了過去,其實按照李凡所說的,李凡覺得相對來說是能夠成功的,作為一個母親,如果不要自己的孩子,李凡會認為這已經不是出軌這種道德問題了,而是人性問題了。
如果對方能夠站在一個母親的角度上考慮問題,那麼少拿點錢,當做是給孩子的撫養費,完全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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