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叔,法官怎麼和你說的呢?”
“法官勸我們調解,小凡,如果法院調解的話,我是不是還得去民政部門去離婚?”
“不用,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覺得她錢要的太多了,所以讓我勸她少要點,然後爭取調解結束。”
“你們已經開過庭了嗎?”李凡再次問到,說實話,這種糾紛挺簡單,而且處理起來也不負責,就看怎麼選了。
“開過庭了,上次我電話裡不是和你說,要等年後再開庭嗎,不過上次法院通知我,讓我後天再去開庭,說不行的話就先判分居。”
在離婚訴訟中,除非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願意離婚,不然的話,基本上都要分居滿兩年,而且這個分居,不是說兩個人分開住就完事了,必須要進行分居登記的。
很多人會不理解,為什麼都起訴離婚了,法院還要在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時候判決不準離。
其實鬧上法庭離婚,本來就肯定是有一些事情沒談攏,不然的話可以直接找民政部門籤個協議就完事了,法院也是充分考慮到社會現狀,不然也不會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這樣的古話傳下來了。
處理離婚訴訟的法官,還得充分考慮婚姻雙方是否適合離婚,特別是針對孕婦或者哺乳期媽媽這樣的存在,至於家暴之類的情況,就更為複雜一點。
歸根到底,法律只是一把尺,法官則是拿著這把尺的人,最終的衡量必須由法官公平公正的作出來。
對於小叔的案子,李凡其實心中也有數了,法官之所以勸說兩人調解,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出軌對於離婚糾紛來說,並沒有什麼太值得參考的意義。
出軌是一個道德問題,特別是在法律面前,這真的只是個道德問題。
又是那句老話,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所以法律並不會規範出軌這件事情,除非涉及到重婚罪,而重婚罪的認定又頗為複雜,和小叔的問題沒有太大的關係。
如果說小叔堅持要等法官判決的話,法官肯定會先判定兩人分居,兩年後再提起訴訟,這兩年,對於自己的小姨來說怎麼樣,李凡不清楚。
但是對於自己小叔來說,肯定是頗為折磨的一件事情,另外的話,對於自己弟弟來說,也是一件很影響他成長的事情。
無論是現在還是以後的李凡,其實最討厭的就是聽到有人勸說,為了孩子忍一忍……
不得不說,忍一忍可能一輩子就過去了……
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只要能確保自己孩子衣食無憂就好了,考慮太多反而不快樂了。
這次法官之所以要調解,也是因為明白雙方沒有任何繼續生活的可能性,可能有人會覺得,法官直接判決就好了,為什麼還要讓小叔勸說女方去接受調解結果,並且減少索要的金額呢?
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必然出現的結果,法官首先也是一個有道德標準的人,其次他才是法官!
在小叔的訴訟中,女方是具有道德缺陷的一方,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公平公正的判決的話,最終的結果基本就是小叔給付一半的房款給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