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bp;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bp;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bp;對)
7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bp;不授予專利權。(&bp;對)
72、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bp;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bp;對)
73、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對&bp;)
7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bp;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bp;對)
75、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不可以轉讓。(X&bp;)
7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bp;立實施許可合同,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bp;X)
77、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bp;或者設計人。(&bp;對)
78、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bp;性和實用性。(&bp;對)
79、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bp;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對&bp;)
80、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bp;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bp;對)
81、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bp;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bp;對)
82、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X&bp;)
8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bp;(對&bp;)
8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bp;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bp;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bp;(對&bp;)
85、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bp;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bp;對)
86、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bp;研究,鼓勵和支援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bp;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bp;對)
8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bp;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資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bp;和建議。(&bp;對)
88、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可以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bp;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X&bp;)
89、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bp;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bp;對)
90、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bp;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bp;不需要取得許可。(&bp;對)
91、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即可銷售(X&bp;)。
92、銷售者不得銷售偽造產地、偽造認證標誌的產品(X&bp;)。
93、甲廠為擴大銷量,精心模仿乙廠知名化肥的包裝、裝潢。&bp;關於甲廠模仿行為,如果甲廠化肥的包裝、裝潢不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乙廠化肥,則不構成混淆行為。(對&bp;)
9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銷售商品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X&bp;)
95、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bp;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採取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告知消費&bp;者,停止銷售、警示、召回,停止生產、銷燬、做無害化處理。&bp;(對&bp;)
96、小李購買大米用於加工米粉出售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bp;法》的調整範圍(X&bp;)。
97、國家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國家標準(&bp;X)。
98、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bp;形的廣告,為虛假廣告。(對)
99、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其產品標示的顯著位置上標明&bp;“&bp;限期使用”字樣(&bp;X)。
100、銷售者不得銷售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bp;造認證標誌、冒用認證標誌的產品(對&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