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強制性標準文字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
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字。(對&bp;)
46、企業不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
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bp;X)
47.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
口或者提供。(&bp;對)
48、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
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標準化法規定的行為。(對&bp;)
49、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bp;對)
50、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標準化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
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bp;對)
5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bp;)
52.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不&bp;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X
53、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bp;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對&bp;)
54、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bp;身、財產安全的要求。(&bp;對)
55、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對&bp;)
56、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bp;損害的,不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X&bp;)
57、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bp;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bp;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bp;對)
58、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bp;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bp;誤解的宣傳。(&bp;對)
5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bp;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bp;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bp;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對&bp;)
60、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bp;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bp;經消費者同意。(&bp;對)
6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bp;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bp;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對&bp;)
6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可以在市場銷售。(對&bp;)
63、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對&bp;)
64、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bp;對
65、生產、經營者可以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bp;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bp;(&bp;對)
6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bp;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對&bp;)
67、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bp;對)
68、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bp;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應當一併轉讓。(&bp;對)
69、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登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bp;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對&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