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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章 田面與田底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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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報》刊登一篇俞覲撰寫的《常熟農村現狀調查》,從另一個側面證實了陶煦的觀點。

該調查報告指出“田面權是與地主所有權並行的,與所有權分離而獨立存在。田面權屬佃農所有,其轉移價常較(田底)所有權為高。

如現在田畝所有權(田底權)的買賣,每畝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面權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權最高二十元,田面權值三十元”。

田麵價格明顯高於田底價格,如果田面權僅僅是使用權(永佃權),那就難以理解,為何使用權價格反而高於所有權價格?

田面權價格高於田底權價格,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種變化,問題就在於,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城市化的加速,耕地日益減少,田面權愈加顯得珍貴。

因為田面所有權人有經營土地的權力,而田底所有權人只有收取地租的權力。

關於這一點,30年代有的學者在考察了蘇州、無錫、常熟農村後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寫道“所謂田底田面,同時因其所有主體不同,亦有田底權、田面權之分,前者歸地主所有,後者歸佃戶所有。田底權固為產權之一種,田面權因有獨立之價格,所有者可以自由買賣,故亦為產權之一種”。

“該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點在此,即田底田面權之分裂,而田面權為產權之一種,而可以移轉變更,比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戶所有之佃種或耕種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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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面權並非永佃權的另一最有力證據,是民國初年的《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它從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面權與永佃權“相異之點有二”。

其一是永佃權有存續期間的限制,而田面權沒有存續期間的限制,如果田底業主不把田面權“一併收買”,則田面權將永遠存在;其二是永佃權人使用土地只能從事耕種或畜牧,但是田面權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種、畜牧,也可以用於“造屋置墳”、“掘坑燒窯”,田底權人不得過問。

該調查報告援引《民律草案》關於永佃權的規定——永佃權的存續期間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權人只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與上述田面權的習慣格格不入。

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幾十年中,學者們之所以迴避田面權是產權(所有權)這一事實,是被預設的某種觀念所束縛既然田面權大多在佃農手中,只能說成是使用權(永佃權),否則地主與佃農的階級關係豈不混淆!其實學術研究需尊重事實,不必有所忌諱。

只要解釋清楚,人們是能夠理解的。

對江南地區田面權的由來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兩種一種是農民出賣田地時,為了儲存經營權,只賣田底,不賣田面,雖然成了田底業主(地主)的佃戶,但自身仍是田面業主;另一種是農民為了得到土地,用高價從地主手中買得田面,其價格往往高於田底價。

在這種情況下,田面權成為一種產權(所有權),便不足為奇了。

像是日本滿鐵在20世紀30年代末關於松江縣的抽樣調查表明,有田面權的達137件,沒有田面權的僅9件,田面與田底的分離十分普遍。

田面買賣與田底買賣大體相似。

1950年松江新農鄉的調查報告也指出,該鄉大部分土地有“田面權”與“田底權”之分;田面權可以自由出租、出典或買賣;張家村的村民擁有田面權的土地佔佃人田的98。

這種情況是江南以外的其他地區所沒有的。

之所以會出現大量的田面權與田底權的分離,與這一地區市鎮經濟繁榮,工商業發達,城居地主較多,地權高度分散,有著密切的關係。

在農業集約化的上海周邊地區,城居地主大多經營工商業,無暇經營田產;而佃農(包括佃中農、佃富農)多致力於獲取田面權,使自己可以較為穩定的經營土地,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對農業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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