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諸路提舉常平司舊兼領,轉運司極有擅移用司農司錢物。”
“自分局以來,河北東路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二十餘萬緡。”
“江東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穀十二萬餘貫石。蓋轉運司兼領,則不能免侵費之弊。”
“今川廣等路未有提舉官,並轉運司兼權。及提舉官假故,亦轉運司承例兼權。欲乞提舉司闕官處,令提點刑獄兼權。”
“如廨舍稍遠,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轄。”
“其提舉官時暫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權本司文字。”
南渡後,東南地區,常平、茶鹽兩司合而為提舉常平茶鹽司,主要負責中央財賦主要來源的茶鹽專賣及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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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王應麟言“神宗始分天下之財,以為二司。轉運司獨用(主)民常賦與州縣酒稅之課,其餘財利悉收於常平司,專掌其發斂,儲之以待非常之用。”
清楚地揭示了轉運司與提舉司在財賦方面分別代表的地方與中央的身份。
因此宋代的路制,經五代時期的孕育,至宋初實已具備高層政區的特質。
就轉運司路而言,宋初已將“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使。又節次以天下土地形勢,俾之分路而治”。
然路是宋王朝不願設而又不得不設的產物。
它不能割斷歷史,不接受五代制度,此其一;再者,它擁有州府軍監300餘座,必不能由中央政府實施直接治理,此其二。
因此,因仍自然之理,在州郡之上,設定高層政區是勢在必行之舉。
然殷鑑不遠,在夏後之世。唐亡於藩鎮的教訓,不能不引起趙宋統治者的警惕,因此它極不願設定高層政區。
故北宋時除三路、廣南、湖南等沿邊地區及京東、京西等腹裡地區外,始終不設安撫使,東南地區各路的鈐轄司更是時設時廢,不常厥制。
南宋時,遍置安撫使,但其實有名無實。
所有這一切施為,與唐前期廢除都督制,有驚人的相似之處。
然高層政區又不能不設,於是,遂創立了具有兵財分治特色的地方軍政管理體制,創立了與前代迥異的複式合議制的高層政區路和高層地方政府路級諸司,以貫徹“制軍、給食”不可通而為一的治國原則。
遂在借鑑唐末巡院制度的基礎上,創立轉運使更互赴闕、以備延見詢問的制度;遂有“監司互察之文”與互申之制。
這一體制完美地體現了宋朝“異論相攪”、“絲牽繩聯,總合於上”的治國原則。
惟其不願設,故又令州軍直屬京、州得專達。
這表明宋朝是在借鑑唐前半期的州縣兩級地方行政建制的做法。由於唐朝前期的道是依據山川形勢劃分的,是地理區劃。
因此,它實現的是州縣二級制,州郡有專達之權。
但安史之亂後,方鎮體制下的道州縣3級制業已形成,州軍直屬京與州得專達之制已名存實亡。
據白居易言“今縣宰之權受制於州牧,州牧之政取則於使司,迭相拘持,不敢專達,雖有政術,何由施行,”210就反映了這一史實。
宋恢復州軍直屬京及州得專達之制,就是借鑑唐制以實現越級控制的。
更有甚者,至責令州軍監察監司。
到了太宗淳化三年正月戊午,“詔諸道轉運使自今厘目的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者,所在州府軍監,每歲終件析以聞”。
藉此,上下相維,輕重相制,以箝制高層政區。
應當肯定,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是1項防止地方高層政區分裂割據的有力措施。
為了避免方鎮割據的前途,徹底解決兵權控制問題,宋王朝還實行了各州節制屯駐軍馬這樣1項措施。這1點也是得益於唐人。
憲宗時,忠於朝廷的橫海節度使烏重胤,在總結與方鎮割據勢力鬥爭的成功經驗時說“河朔藩鎮所以能旅拒朝命六十餘年者,由諸州縣各置鎮將領事,收刺史、縣令之權,自作威福。”
“向使刺史各得行其職,則雖有奸雄如安、史,必不能以一州獨反也。”
“臣所領德、棣、景三州,已舉牒各還刺史職事,應在州兵並令刺史領之。”
此後憲宗時,推廣此項經驗,所謂憲宗中興之功,實與此相關。
因此,兩宋立國300餘年,除熙寧(1068年1077年)建將兵法以來、變法派掌權時期外,基本上都貫徹了這項原則,諸軍所在“以守臣節制”,縣“有戎兵”則知縣、縣令“兼兵馬都監或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