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等差遣又可分為兩個層次。
其中,知州軍以下為常調差遣,而提點刑獄以上則為出常調差遣。
因此,轉運使資序要比提點刑獄高。至於後出的提舉常平則在提點刑獄之下,約與知州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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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則不然,多由朝廷侍從乃至退位宰執等重臣充任。
對於帥臣的資序,範祖禹說得很清楚,他說“將帥之選,多出於監司。”
“先自遠路,漸擢至京東西、淮南,其資望最深、績效尤著者,乃擢任陝西、河東、河北三路及成都路,自三路及成都召為三司副使。”
“其未可輟者,或與理副使資序,自副使出為都轉運使。夫自初為監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其人年勞已深,資歷已多,緣邊山川、道路、甲兵、錢穀,皆所諳知,故帥臣有闕,可備任使。”
正因為如此,故宋人常目帥臣為藩鎮,必須加以防範。
熙、豐(1068年1085年)改革之初,知青州歐陽修自作主張地中止了京東東路青苗錢的發放,被王安石斥之為“殊不識藩鎮體”,便是1個極好的例證。
此後元豐至紹興,數次頒詔,規定提舉官的資任依轉運判官。
而宋制運判位在通判之上,與知州敘官位,故言。
卑臨尊、以小制大的精神。大臣“出臨外藩,即轉運使所部”。其合申轉運使公事,“亦書姓名於監司之前”。
轉運使名位雖卑,但得按視其府庫,“劾宰執侍從之臣”。
故宋人常津津樂道其制度之得體,認為漢州牧之制、唐節度兼觀察之制,皆不及本朝防微杜漸之嚴。
因此,建炎之初(1027年),李綱請置帥府、要郡,被認為是複方鎮之制。
以此之故,議者始終不同意“如方鎮割隸州郡”,不同意授予節制之權,不同意削減上供財谷。而是以“兵事皆屬都統,民政皆屬諸司,安撫使特虛名而已”。
故南宋高、孝時人吳儆嘗嘆“所謂帥臣者,雖名為一路兵民之寄,其實一大郡守耳~”
因此,毫無疑問,有宋一代,始終嚴防地方割據,始終堅持以轉運司為主體的地方行政體制,從未動搖。
開禧元年(1205年),臣僚所言也證實了這1點,該臣言“憲、漕諸司之勢必行於郡縣者,以刑獄之冤濫,訟牒之稽違,財賦之欺隱,諸司皆得以察之。”
“下至當職官之去留,承行吏之罷復,諸司皆得以專之。至諸司耳目之所不接,又巡按以及得之,故郡縣於諸司財賦類不敢虧。”
所以說轉運司是宋代高層地方政區的政府。
要知道在路級監司之中,轉運司設定最早,五代時就已出現。
至宋朝立國之初,已是“一路之事,無所不總”,儼然成為地方高層政區的政府。
首先,從其本身的理財職能來看,它“經度一路財賦”,瞭解盈虛有無,籌辦向朝廷上供的錢物;年終計算各州縣的出入,盈者取之,虧者補之;每年巡行所部,檢查儲積和帳冊。
轉運司在財政方面的具體職責一般有5條1是戶口的增減;2是土地的荒闢;3是鹽、茶、酒稅的增虧;4是上供、和糴、和買物品,不虧於年額拋數;5是申報朝省文字和帳冊、案卷齊備。
這清楚地反映了轉運司作為高層地方政府的性質。
其次,與後設的提刑司、提舉司相比,轉運司的這一地方性質更為明顯。
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七月,始命各路提刑司拘收本路轉運司所樁管的缺額禁軍請受,年終向樞密院申報數目。
同年八月,以“諸路財賦,歲入歲支,轉運司多不盡心,惟稱闕乏”,故令轉運司“自今三年一供”,“送提點刑獄司驅磨保明,上中書點檢”。
南宋孝宗時,諸路經總制錢並委提刑司督責。
所有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提刑司在財政上是代表中央的。
提舉司是新法機構,它負責農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在本路的推行與相關財務。
但它透過新法所獲得的贏利一般歸入朝廷封樁範圍,除僱役錢外,不負擔本路經費開支。
並且,從此以後,轉運司財賦隸屬於戶部左曹,常平司財賦隸屬於戶部右曹。
由於財賦有了地方與中央之分,由於轉運司更多地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它常乘兼權常平司的機會侵用其財物。
元豐元年(1078年)十月,判司農司蔡確所言,就明白地揭示了這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