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荊湖南路與廣南東西路,在仁宗時,皆因與境內少數民族的矛盾激化發生大規模的武裝衝突而設定安撫司。
如荊湖南路,慶曆三年十月,因“蠻賊害潭州都監張克明、桂陽監巡檢李延祚”而“置湖南安撫司”。
而廣南東、西路則因濃智高之亂,於皇佑四年六月己丑,“詔知廣州、桂州自今並帶經略安撫使”。
到了大觀元年,宋妄意開邊,又“割融、柳、宜及平、允、從、庭、孚、觀九州為黔南路,融州為帥府”,置經略安撫使。
但需要說明,其實黔南路存在時間很短,三年即又併入廣西路,所以存在時間僅僅二年而已。
南方其他路分,仁宗以後也曾先後設定過安撫使,但時間不長。
如荊湖北路至和元年,益利路熙寧九年,江南東西與兩浙東西,
宣和三年,141都曾設定過安撫使,事態平息後,就立即撤銷。
安撫使於真宗朝出現後,先後設定於三路、京東西及廣南、湖南等地。
東南其他路分及川峽地區則因社會矛盾相對緩和及其他種種考慮沒有設定,依舊行用鈐轄司和提舉兵甲司制度。
川峽地區如前所言,王均之亂後,即分川峽兩路為益、利、梓、夔4路,並以四州知州提轄一路兵馬捉賊事。
這是鹹平四年之制,到了景德元年十月,朝廷又繼續進行改革。
這次改革在保持軍政合一的體制不變的前提下,重新行用開寶六年之制,將4路合併為西川、峽路兩路。
並對各路鈐轄司的許可權作了明確的分工,“川峽四路兵甲賊盜事,內益、利兩路,這令西川鈐轄司提舉。”
“夔、梓兩路,峽路鈐轄提舉;其逐州都監,但主本州兵甲盜賊事”。樣措置的意圖。
在元佑時,範祖禹揭示得很清楚,他說“蓋以西南遠方,外接蠻夷,內則戎兵客土相雜,或奸人窺伺,大盜竊發,淳化、鹹平中,蓋嘗如此。是故兩川各置兵馬鈐轄鎮守,互相牽制,夷事緩急照應,遠近適中。”
鈐轄司的許可權,經過皇佑、熙寧年間的兩次調整後,規定“成都府路邊事,鈐轄司專制置,梓州路轉運司與鈐轄司制置,利州、夔州路轉運司與駐紮路分都監同制置,並許一面那移軍馬。”
“如邊事大,須合鄰路兵力,即利、夔州路各申鈐轄司”。
由此,成都府路鈐轄司得專制邊事,這是因為成都府為川峽地區首府,地位崇高。
自唐代以來為宰相迴翔之地,入宋亦多用名臣,委以重寄。
但是,宋制兵權不專付1人,故成都府利州路鈐轄,有兩鈐轄為之副貳。
這1點《朝野雜記》中說得很清楚,“兵馬都鈐轄,祖宗時不常置。成都大府也,帥臣第帶兵馬鈐轄,而兩武臣之為鈐轄者與鈞禮。熙寧茂夷之變,蔡仲遠自渭入蜀,始以都鈐轄為名。蔡下令兩鈐轄循階,神宗不樂,遂罷歸”。
至於梓州路鈐轄司,由於“東川既非帥府,而鈐轄須在遂州,故稍輕其權任,主者不一”,“轉運使亦得通管”。
至於兩路鈐轄司的治所,“益利路兵馬鈐轄,治於益州”,通觀史籍,始終未見其變。
而梓夔路鈐轄司則隨著川峽地區社會矛盾的變動而頻頻移司。
唐、五代以來,梓、遂兩州為東川重鎮,而李順、王均領導的兩次曠日持久、聲勢浩大的起義和兵變,亦表明宋朝前期川峽地區社會矛盾的焦點在川峽腹地,因而神宗元豐以前梓夔路鈐轄司的始所一直在梓、遂兩州間變動。
熙寧以來,川峽地區腹地州郡社會矛盾相對緩和,而戎、瀘州民族矛盾日益激化上升為主要矛盾。
為了便於就近鎮壓戎、瀘州夷人,梓夔路的軍政重心逐漸南移。
元豐五年四月庚午,“徙梓夔路鈐轄司於瀘州”,同時授權“知瀘州兼瀘南緣邊安撫使。遇有邊事,安撫、鈐轄司措置施行,轉運司更不干預”。
從此以後,直至南宋乾道六年(1170年)梓夔路鈐轄司基本置司於瀘州。
荊湖北路自鹹平以來長期設鈐轄司以統一路兵權。
自神宗於長江以南的五溪地區設定州縣以來,民族矛盾一直比較尖銳。
為了迅速有力地鎮壓五溪徭族的反抗,克服“帥司在荊南,去邊既遠,又隔大江,難以應援”的困難,宋曾於政和六年(1116年)以後兩度分“荊湖北路荊南、歸峽安復州、荊門漢陽為荊南路,帶都鈐轄,治荊南。
以鼎、澧、嶽、鄂、辰、沅、靖為鼎澧路,帶都鈐轄,治鼎州”。
由於宋朝與遼、夏的長期對峙,也由於南方少數民族聚集地區,民族矛盾比較尖銳,因而宋王朝的戰略重點首先放在西、北兩邊,其次為南方民族地區,這從安撫使司的設定上已經表露得非常清楚了。
東南地區的社會矛盾相對緩和,局勢也相對平穩,因而宋王朝在這一地區的軍政設施亦相對薄弱。
這1點當時人已經看得非常清楚,寶元元年十一月甲辰,直史館蘇紳就一針見血的指出,“國家比以西北二邊為意,而鮮復留意南方”的戰略思想是錯誤的,希望決策者們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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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寶元元年,以至慶曆末年,宋王朝一直疲於應付遼、夏的侵擾和平息湖、廣地區的民族矛盾,同時又調整三路及湖、廣地區的軍政體系,無暇顧及東南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