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贊出“領河北諸州計度使。五代以來,姑息藩鎮,有司不敢繩以法。贊所至發擿奸伏,無所畏忌,振舉綱領,號為稱職,由是邊臣切齒”。
由此可見,五代末年,各地轉運使已不僅僅是方面的轉運官員、財政官員,此時它已擁有了監察權,同時又是監察官員。
從記載宋初史實的史料看,轉運使還是州縣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官員。
乾德元年(963年)平湖南,二年即從轉運使張永錫之請,析朗州武陵縣之兩鄉,別置桃源縣。
乾德三年,平兩川。
五年,即從成都府路轉運使李鉉之請,割簡州之金水縣、漢州之金堂縣,建懷安軍。
開寶元年(968年),從西川轉運使劉仁燧之請,割渠州之渠江、合州之新明、果州之嶽池3縣,建廣安軍。
開寶四年,滅南漢。
五年,嶺南轉運使潘美廢春州,“以其地隸恩州。
至六年復置,仍並流南、羅水兩縣入陽春一縣。
25又廢勤州,以富林縣入銅陵一縣來屬”。
凡此種種,可以看出轉運使在行政上的權力。
又《宋史和峴傳》言,峴,“雍熙初(984年),知崇仁縣,就拜大理評事。江南轉運使楊緘以其材幹奏,移知南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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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轉運使在人事方面還擁有“保舉、移易官屬”之權。
五代以來,由於各朝堅持貫徹削藩方針,採取諸如分割藩鎮和支郡直屬京的措施,一些唐時的雄藩大鎮此時亦往往僅管轄兩州,甚至僅有節鎮所在州。
這樣,中唐以來所形成的道州縣3級地方行政建制實際上已基本解體。
各地轉運使的設定恰好取而代之,以漸變的方式填補了這個權力真空。
它作為中央的派出機構,代表中央實行對州縣的管轄。
不過,此時“路”尚未出現。
正如前引王贊、張正所示,五代末,朝廷是以“河北諸州”、“江北諸州”來劃分行政區的。
這點大家可以從宋初的史實中得到印證。
如《長編》開寶四年五月丁酉條的“廣南諸州”,五年八月癸巳條的“京西諸州”,太平興國二年(976年)正月條的“江南諸州”,同年十月癸未條的“陝西河北諸州”、“陝西河南諸州”、三年五月丙戌條的“兩浙諸州”等等。
開寶五年十一月庚辰,“命參知政事薛居正兼提點三司淮南、湖南、嶺南諸州水陸轉運使事,呂餘慶兼提點三司荊南、劍南諸州水陸轉運使事”,則更雄辯地證明這1觀點。
眾所周知,唐代後半期發展起來的巡院是唐王朝對藩鎮體制實施全面監察的組織機構,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唐王朝在各地的財政、監察、行政機構,扮演著漢代州刺史般的角色。
但黃巢起義後,唐王朝分崩離析,國門之外,盡裂為藩鎮。
進入五代後,各中央王朝的領土,除周世宗朝外,亦僅侷限於淮河以北地區,因而,巡院歷史地結束了其所承擔的使命。
五代撤銷巡院的時間,可能是在後唐明宗朝。
《舊五代史》天成元年十二月庚戌,尚見“諸道州府坊市死喪,取分巡院檢舉”之記載,但長興四年時,巡院之上級機構中央諸道鹽鐵轉運使衙的職員都押衙等的編制已撥歸三司。
因此,巡院可能於此時前後廢除。
這樣看來,巡院的廢除要比北面轉運使的設定晚數年,兩者還有數年的並存期。
《職官分紀》卷47《諸路轉運使》條言,“五代罷巡院,始置轉運使”。
主要還應從兩者的職能上來理解。
五代後期出現的河北諸州轉運使、江北諸州轉運使,它在精神上的確繼承了唐代巡院,兩者在職能上、制度上有驚人的相似之處。
故北宋張方平言“今外權之重,惟轉運一道。百城號令,千里官吏之黜陟,財賦之弛斂,恩澤之流壅,民政之慘舒,郡縣觀聽其風稜,國朝倚辦乎外務,提眾職之綱轄,實方面之師表。蓋漢刺史之職,而唐度支諸道巡院留後之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