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上事實安國瑞無從狡辯,理屈詞窮,對私當地土,將銀花用,畏懼控追,捏詞誣告等情供認不諱。
最後,齊布森建議,安國瑞系邊省夷人,衝突儀仗,妄行奏訴,所控全虛,應從重處罰,杖一百,發遣黑龍江給軍人為奴。
其所私當之田土,令安國瑞家屬給還承當人銀兩後收回。
至於發嫩扣地土,系安國瑞之祖母向安秉健之祖佃種,已經數代,應由安國瑞之弟安國榮繼續耕種,安秉健不得另佃他人。
“安國瑞控案”並非一個孤立的事件,早在乾隆九年(1744),畢節縣就發生過一起驚動黔、蜀二省的“猓民”佃戶與土目蘇文玉的爭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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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安國瑞控案之前兩年,平遠州亦發生過一起類似“陳登雲控案”。
這一系列案件均記載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文獻中,由於材料的單一,我們其實很難弄清箇中的是非曲直,但不管文獻製造者的立場如何,他們的筆下無疑已“真實”地展現出清代黔西北的一些社會關係,其所反映的家奴(丫頭、娃子)狀況、土地出租、出當、轉租等情形完全可與1949年後的田野調查相印證。
圍繞著以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中心的種種爭鬥以及家奴的“出戶”抗爭,我們看到了改流后土目所面臨的種種挑戰。
他們不但政治特權受到諸多限制,並且許多人的經濟地位已有所下降,例如土目安達一家長期向佃戶借銀,以租糧作抵,安達甚至無錢完婚等等。
“猓民”佃戶積極利用流官政權向土目挑戰本身便蘊涵著相當豐富的資訊。
我們需要聯絡明代地方政府的狀況,以一種更廣闊的視野來審視此問題。
傳統時代的政府大概有兩種主要任務,一是保證錢糧的徵收,一是維持地方社會的穩定,各種形式的動亂固然要予以制止並鎮壓,平常百姓的矛盾升級時同樣須參與調解乃至裁決,由此產生了形形色色的訴訟活動——這些活動的背後隱含著兩個前提。
一是百姓承認官府的權威,願意透過它來解決爭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當事各方並保證判決的執行。
從這個意義上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其實是政府對地方社會的控制走向深入的標誌之一。
曾親履貴州的明人王士性談到(貴州)只借一線之路入滇南,兩岸皆苗……其開設初,只有衛所,後雖漸漸改流,置立郡邑,皆建於衛所之中,衛所為主,郡邑為客。縉紳拜表祝聖皆在衛所。
衛所治軍,郡邑治民,軍即尺籍來役戍者也,故衛所所治皆中國人,民即苗也。……郡邑中但徵賦稅,不訟鬥爭,所治之民即此已矣。
可見,明代貴州的地方政府尚不能很好執行調解地方爭端的職能。
在流官當權的地方尚且如此,水西、烏撒等土司地區可想而知。
在政權與族權交織在一起的君、臣、布三者秉權的嚴密政治體制下,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務的最高裁決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權威,這正是“羅鬼憨而戀主”、“即暴虐不怨”的制度基礎。
彝制崩潰後,各級流官政權逐漸深入人心。
官員們不但行使徵稅的職責,並且積極處理各種訴訟活動。
而原住民亦開始懂得怎樣利用現行的制度去打擊對手,獲取資源,在他們心中,土目已不再是最高權威。
土目之上有各級官府,最高的仲裁權掌握在遠在北京的皇帝手中,所以他們知道逐級告狀乃至京控。
案件的處理結果還有助於我們理解漢文化在黔西北的擴張與滲透。
清代曾經對“土酋猺猓”犯罪實行“寬恤”政策,如犯徒流軍遣等罪,援照古例免予發遣,改為枷責完結。
原因是“苗猓與內地民人語言不通,服食各殊,實徒實流恐斷其謀生之路”。
乾隆二十七年(1762),貴州按察使趙英認為這一政策已經過時,應予改革,他聲稱
臣查貴州一省,除遵義府系雍正年間由川割歸,並無土苗外,所有上游之貴陽、大定、安順、南籠四府,下游之平越、都勻、鎮遠、思州、銅仁、黎平、石阡、思南八府苗人皆系前明虛入版圖,歷年已久。
後蒙我朝重累熙洽,一百二十餘年來,燻育教化,凡土苗人等服飾語言多與漢同,如猓玀、狆家、洞苗、宋家、狇老之類,讀書遊庠,援例捐納貢監及職銜者,在在有人,至於得中武科者,間亦有之。
既然“此等苗寨風氣與民人無異”,懲罰罪犯時就不應該存在兩種標準,因此趙英建議,除了黎平府屬之古州、銅仁府屬之松桃等雍正年間才開闢的“新疆”地區外,其它“舊疆版圖”之“苗人”如犯徒流軍遣等罪,應按民人例,實流實徒。
在趙英的心中,康熙初年改流的黔西北已屬“舊疆”,不在寬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