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是各奴已有離心,家主更增嫌隙,若仍斷令東主領回,必致別生事端,決無相安之勢。
應將該夷奴照律懲治外,仍按其人口之多寡,當官定價賣給別夷目為奴,所得身價交與東主收領。
為此,在夷奴肆其兇狡,徒犯法綱,終不免於為奴,鹹知背主之無益;在夷目刻待家奴,激成背主,使不得復有家奴,亦知殘虐之有損,使彼此各有顧慮。
釋放一部分家奴,讓其“出戶”,以收“漸分土目之勢”的效果,同時又要懲治一些兇狡之奴,並轉賣給其他土目,以表明“背主之無益”,宋厚的平衡策略深得乾隆皇帝賞識,硃批雲“所見是,知道了,欽此。”
同年十一月,雲南按察使張坦熊進一步提出,應敕令雲、貴、川、廣的督撫各官禁止土目強迫佃戶、幫工為奴,不得拆賣奴戶家庭,違者依律懲治。
由此,在各級流官的積極參預下,大化裡土目安巡如與家奴者廈、白革等人的爭鬥終於在乾隆八年(1743)告一段落。
不過六十多年後,安巡如之孫孫安秉健又捲入與佃戶的長期衝突中,特別是與佃戶安國瑞的訴訟竟然驚動宸閽。
據說安國瑞的祖父阿固亦屬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寧州致化裡,康熙年間遷居四川烏蒙土府。
阿固與安巡如的命運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雲南巡撫兼管總督事務的鄂爾泰進兵烏蒙、鎮雄,改土歸流。
阿固在這場戰爭中被殺身亡,其妻攜幼子阿木雲逃回威寧州大化裡,佃耕土目安巡如在發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莜麥若干。
阿木雲長成後,繼續以佃為生,併為兩個兒子取了漢姓,大兒子名安國瑞,小兒子名安國榮。
嘉慶五年(1800),阿木雲身故,安國瑞又向安巡如之孫安秉健請求開墾別魯塊地方,照例交租。
安秉健素來懷疑安國瑞的人品,雖然答應增佃田土,但要求訂立一份總契約,將舊佃、新佃土地全部寫明,每年交莜租一石。安國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顯然是想用書面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自己的土地不被侵佔,租糧能夠按時徵收。
我們可以把這理解為改土歸流後黔西北社會經濟的變化之一。
租佃關係至遲在明代已經出現於水西安氏所轄地區,在“勾”政權體制下,鑑於土目的權勢,佃戶絕不敢霸佔田土,抵賴租糧——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約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彝制崩潰後,文契的必要性逐漸被認識到。
在水西地區,土目與佃戶間的租佃契約可能出現得比較早,也較為普遍,並且彝族沒有拋棄自己的文字傳統,結果產生了許多彝文契約,畢節地區彝文翻譯組曾蒐集到六份並譯成漢文,茲抄錄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約是真的,寫這個約給老五。
老五用十七兩銀給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這段田,是一輩子的好處。
如果不犯事,子孫萬代永遠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乾隆三十年乙酉臘月十四寫。
可見,這份契約所反映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簡單,有的文契則直接規定佃戶必須上“人租”或“隨喚隨到”,服無償勞役。
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承佃人沒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孫世代永遠耕種,官家(即土目)無權“扯土”另佃——幾份彝文契約對此都特別提及。
在這種習慣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關係應該比較穩定,安國瑞家祖孫三代,租種安巡如的土地長達六十多年就是一個例子。
儘管安秉健懷疑安國瑞的人品,但仍然沒有另招佃戶,只是要求將自己的財產與權利合法化、書面化。
安秉健對佃約的要求與他自身的經歷有關,訂立租佃契約在烏撒地區可能出現得比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戶蘇友松、阿魯約、楊受保曾聯名告官,稱他們系被安秉健“強壓為佃”,以圖賴租。
但安秉健的“創新”舉動引起了安國瑞的猜疑,在他看來,“猓夷”地區的慣例,佃種土目田土從來不需要寫立佃約,安秉健此舉或許包藏禍心。
他進一步聯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樣是土目子孫,肯定承襲了祖遺的大筆產業,雍正年間烏蒙、鎮雄改土歸流時,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幫助官兵征剿的機會,霸佔了阿固的家業。
而安秉健顯然是想利用佃約將祖父不光彩的行為合法化,以杜日後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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