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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章 制約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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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黔撫愛必達同樣注意到(水城廳)土司久革,其子孫私稱為土目者,喜爭訟。

凡官勾攝,必先檄土目會役傳提,否則逃不赴案也。

(威寧州)夷民俱聽土目約束,地方有命盜案及徵糧等事,皆責成土目協差分辦如鄉約。

所以由此可見,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權體制並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們中的許多人仍然認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權威,各種徵徭與命盜案件,只有委託土目,才能夠順利處理。

直到1949年前,許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稅糧,甲長、保長收齊後交給土目,再由土目上交縣裡,甚至許多漢族、苗族上稅時都要先交給土目,這樣自然就給土目提供了一個吃虛額的機會,是一種很不利的現象。

像是赫章縣古達鄉的王定芳老先生稱,古達官家就是他們的政府,連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過也有不同情況,例如雉街鄉發達村的陸開良等人則稱,據老人講,他們種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時就直接到威寧上糧,不用繳給土目。

還有就是主奴之爭與主佃之爭,明代親履黔省的官員、文人們已經注意到土民對土目、土司的服從,並將其歸結為安氏能夠長期統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間的進士田汝成雲安氏有貴州,千餘年矣。

豈其先世有大功德於諸蠻哉~何其詐之綿永也,羅鬼憨而戀主,與諸夷異,即暴虐不怨,其強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雖授官給印,直名羈之,不能令也。

這是一個經典性的解釋,被明清時期計程車大夫們廣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爾泰等人編修《貴州通志》時仍然持同樣的觀點。

這種見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個社會制度已發生了巨大變遷,原住民“憨而戀主”、“暴虐不怨”的鮮明形象亦隨之淡化——士大夫們帶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們順從的一面。

其實,許多家奴、佃戶已懂得怎樣利用現行的制度爭取自身利益,他們與土目之間的衝突成為一個引人矚目的現象。

需要說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區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養有許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稱為“柏”,男性稱為“者”,在講西南官話時,稱為“丫頭”、“娃子”,漢語書面語一般統稱“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寧鎮總兵曾長治奏稱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喚。

多者百餘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家奴的族類成分包括彝、苗、漢等,其來源主要有強迫佃戶、幫工為奴;購買貧窮人家無力養活的子女為奴;收養親人亡故的孤兒寡女為奴;將欠土目之債無力償還者淪為奴;此外,丫頭、娃子所生子女世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為主人服務,沒有親權(子女非己所有)與婚權(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由主人決定),主人可將其隨意買賣,甚至將家奴一家數口賣給不同的人,官方文書、檔案中稱為“拆賣”。

有的娃子成婚後,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門戶,成為“家外娃子”,彝語稱為“陸外”。

有的“陸外”非常能幹,能給主人一定身價或被主人重用,成為“半身奴”。

這種人可自由經營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發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僕,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還是奴僕身份。

有時“半身奴”擁有的家奴成家後,又養有家奴,這樣層層蓄養,在水城等地產生了“七道娃子”的說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寧州,經過策劃,數百名家奴突然一起離開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結盟,“踞產背主”,希冀“出戶”,獲得自由之身。

憤怒不已的土目們紛紛赴官控告,呈請提究叛奴。

官員們清楚地認識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動標誌著土目權威的衰減,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曆年打壓、干涉的結果,貴州總督兼巡撫張廣泗對此有過精闢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環居下游一帶,盡屬苗蠻,散處山谷之中,並無酋長統率。

上游則倮夷最為繁盛,……其中頭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驅使。

而頭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餘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夷俗於主僕之分甚嚴,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異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為陪嫁,或強奪家奴之婦為侍妾,稍不遂意,輕則拆賣全家,重則立斃情命,任意欺凌,生殺自主。

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豈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蓋積威所致,不敢稍有抗違。

自昭通、鎮雄等處改土設流以來,屢用兵威,官法嚴肅,各夷目等始知凜畏法紀,不敢生殺自由,肆行凌虐。

而各夷奴中之兇狡者及又唆使各戶家奴,結黨背主。

彝人實行等級婚制,主奴之間聯姻或媾合為道德、倫理所不容,甚至會遭致族人懲處,“強奪家奴之婦為侍妾”或系想當然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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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土目凌虐、拆賣奴戶以及改土歸流對土目勢力的打擊等分析卻是有相當的根據——幾乎所有當事官員都持此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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