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可以近人”並不意味著清廷不清查原住民,事實上,清初原住民擁有黔西北的絕大部分田地,“因田制裡”同樣離不開對他們的調查,因此,原住民的戶數官府是有記載的,作為對新入“版圖”之民的綏撫,官府編戶而不審丁——這意味著丁差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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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此,標誌著土目權威所受到的挑戰。
首先是土目身份的變更。
眾所周知,“土目”是一個在文獻中頻頻出現的詞語,具有多種含義,有時甚至等同於土司。
據李世愉先生考證,史籍對土目的解釋大致有三種,1、土人之頭目;2、隸屬於土司的佐治之官;3、土司職官體系中的一個等級,無職銜,無品級。
所以我們下文結合彝、漢文獻與田野調查所得,對此問題作一稍微詳細的探討。
彝語中未見有“土目”一詞。改流前,黔西北地區的政治權力往往與家族的權力交織在一起,君長通常會分封其親屬作為慕濯、奕續、峨等。
如前文所述,慕濯、奕續既是具體的官職,又泛稱所有的受封者。
“峨”亦是如此,烏撒土目安光祖所譯彝書稱
君長曰藺,稱為苴慕,猶可汗、標信之稱。大部曰慕濯,次曰禡裔,次曰奕續,通稱為峨。
苴慕立,分其諸弟為峨,授以土地,分以重器,而以黑、白夷各數族分之。
“峨”即,直譯為“官家”。後來意譯為“土目”,這顯然是受了土司制度的影響。
如光緒《黔西州續志》稱“峨,譯言貴胄,今為小土目。”黔西北的老人們告訴我,1949年前依然是土目與官家並用,根據輩份,對土目及其親屬的稱呼有一定變化,如“官爺”、“官奶”、“官叔”、“官小姐”等。
土目的孩子儘管只有兩三歲,也必須對他表示尊重,稱其為“官少爺”。
像是有學者在鄉村作調查時,常常聽人談起水西有四十八土目,此可與文獻相印證。
《明史》稱“初,安氏世居水西,管苗民四十八族。”王陽明亦云“安氏之職,四十八支,更迭而為。”
不過四十八是一個概數還是確數,大家可能有所疑問,就是水西真有四十八目嗎,這點在萬曆年間貴州巡按楊鶴曾清查“四十八支頭目管轄土地以及人民貢賦錢糧之入”,所以據此四十八應該是一個確數。
包括《廣輿記》與《黔南識略》甚至詳細列舉出了四十八目的名稱。
彝書似乎沒有“四十八目”這樣的提法,但《西南彝志》記載了水西土目分封的過程,從妥阿哲幼子阿哲琪任土目開始,到魯鋪佈局君長封佈局琺舍為土目止,剛好產生了四十八目。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每一代君長都會賜封土目。
烏撒分為四大部、二十四小部,共有土目三十二位。
以上討論表明,土目(峨)系君長所封,獲此身份相當不易。
改土歸流後,君長不復存在,而清廷在制度上、法律上並沒有承認黔西北的土目。
乾隆初年貴州布使陳惪榮稱伏查威寧系前明鹽倉土府舊治,其土目乃土府之枝派,歸化已久,並無印訊號紙,只不過如民間之大戶耳,但各有分管地方。
沒有任何官方憑證,猶如民間之大戶,可見在制度上並無土目之設。
《威寧縣誌》亦稱“我邑向有土目數十家……均無所謂襲蔭公文。”
土目顯然並非朝廷或官府所封,他們的來源是對習慣的延續,系“自封”,乾隆前期的貴州巡撫愛必達對此有清楚的論述
今之自謂土目者,皆安氏後裔也。……均系報畝入冊,與齊民等,無所謂土司,亦無所謂土目也。
其支庶錯居府屬者,沿其夷俗,凡其祖報墾之田土,悉歸長子承受,名曰“土目”;其或以私積別置田產者,亦概謂之土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