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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章 萌芽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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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經簡要的說過了,榷茶法是禁榷法的一種,起源於唐,興於宋。

特別是宋代四川茶葉運銷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通商法,茶馬法,茶引法。

相對於“書本上的法“,我們更應重視“實際中的法”。

比如如果大家仔細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馬法的運作情況的話,甚至可見裡面都已經蘊含了一些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因素了。

但從總體上看,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這是非常矛盾的,真的十分的有意思。

像是宋代四川茶園中的僱傭勞動非常普遍,宋政府對此持什麼態度呢?

比如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七月,宋真宗因“林特,劉承璉條製茶事,過為嚴急”,曾說“園戶採擷用功,須更得人手,製造茶既逐等第給價,入等者不可私賣,亦是入官,今一切須令本戶造化,皆要精細,豈不傷園戶耶?又佣力者眾,皆是平民,既斥去無用,安知不聚為寇盜?“

也就是茶園戶採茶,需要僱傭一些勞動者,即“佣力者”,如將“佣力者”斥去,則有可能加劇社會矛盾,“安知不聚為寇盜?“可見,宋政府對待僱傭勞動的態度是十分明智的。

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園中存在大量的僱傭勞動,對此,呂陶在《淨德集》中有所記載,如宋神宗時九隴縣稅戶黨元吉等“自來承山壩茶園等業,每年春冬僱召人工薅劃;至立夏並小滿時節,又僱召人工趁時採造茶貨,逐日收來堋口投場貨賣,得錢收買糧食,……並輸稅免役等錢。”

另一稅戶牟元吉“自來只以佃食茶園為業,其茶園偏峻,不任種植諸般苗色,逐年舉取人上債利糧食,僱召人工,兩季薅劃,指望四月小滿之後,造作訖茶,得錢添還債利,並送納諸般稅賦。”

還有稅戶石光義等“各為僱召人工,每日僱錢六十文,並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只作得茶一袋,計一十八斤。”

可見,不管茶園主是自耕還是佃耕,繁忙時節,都需要僱傭大批人工,這種茶葉生產中的僱傭關係,表明了以下幾點

(1)茶園的茶園主,既能向國家繳稅,“並輸稅免役等錢”,“並納諸般稅賦”,又能支付僱工的工資,“每日僱錢六十文,並口食在外”。

可見工資已貨幣化,但茶園主是否是貨幣資本的擁有者,由於史料問題,我們還尚難斷定.

此外茶園主生產茶葉的直接目的,是要作為商品,投入市場,“指望四月小滿前後”,“得錢收買糧食。”

以及茶園中的僱工,“皆是貧民”,只好“佣力”,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來獲得生活資料。

茶園中的僱工,是“佣力者”,與茶園主並無人身依附關係,是自由勞動者。

以上分析說明,在宋代四川,茶葉已擺脫了農村副業的地位,成為一種日益高度發展的商品生產,而大量僱傭勞動的存在,又促進了這一生產的發展。

同時在宋代四川茶葉生產中,還出現了商人預付貨款給園戶的情況,如“自來隔年留下客放定錢,或指當茶苗,舉取債負,準備糧米,僱召夫工,自上春以後,接續採取”。

園戶“逐年舉取人上債利糧食,僱召人工,兩季薅劃”,這樣,商人擁有了可靠的茶貨來源,有利於在競爭中獲勝。

而且預付款在茶葉生產,再生產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從茶園戶那裡所獲得的利息,而預付款對園戶也很有利,園戶可以“準備糧米,僱召夫工“,保證了再生產所需要的物質生活條件。

園戶與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領域中打交道,商人開始關心茶葉生產,因茶葉質量的好壞與其自身的利益慼慼相關。

商業資本開始轉向生產領域,更加進一步的促進了茶葉生產的發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顯著特點是變動頻繁和地區差異大,像是整個兩宋東南茶法與四川茶法一直沒有統一起來。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開始徵榷東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廢除東南地區的狹義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開始徵榷蜀茶,實行“茶馬法。”

兩廣地區因產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許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葉運到境外。

徽宗崇寧四年(公元1105年),罷東南地區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請長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箕,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寧四年茶法的基礎上,開始施行合同場茶法,“茶法自政和以來,官不置場收買,亦不定價,止許茶商赴官買引,就園戶從便交易,依引內合販之數,赴合同場秤發,至於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販茶,應於“茶務請長短引”,才可以“不經官司,許往赴茶園戶處私下任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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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四川的茶法仍為茶馬法.南宋時,東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場茶法。

而四川茶法卻有了很大變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開始實行“茶引法”。

也就是為了保證榷茶法的實施,宋政府制定了嚴密的法律措施。

凡販賣私茶者,“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私有茶一兩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對官吏販私茶,特作規定“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自後定法,務從減輕。”

“太平興國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

對銷售與製造偽茶者,“一兩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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