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文官制度的中國反而需向歐美學習借鑑。
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科舉考試迴歸故里。
當然,這是在全新的更高層面上的昇華,也是傳統考試文化在中華大地上的新生。
三、科舉制度對當代公務員考試的現實觀照
時至今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整十多年了。
公務員考試中尚存在許多問題,我們以科舉制度為一面鏡子,為公務員考試提供歷史的觀照,其永久的精神至今應為公務員考試提供借鑑。
(一)公務員亟當以科舉制度的核心——平等精神為借鑑。
1、考試資格平等。科舉制度允許士人“懷牒自進”,自由報考,在最大範圍內提供平等參與競爭的機會。
回看現今中國的公務員考試,值得欣慰的是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2年8月,全國有17萬多農民身份的人經過嚴格的公務員錄用考試後,進入到公務員隊伍,初步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
但是公務員考試中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當下我國的公務員考試錄用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域和身份的限制,這不僅損害了考錄的公平性,而且還成為某些考試中應考者來源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使得選拔人才的視野顯得很是狹窄。
2、考試過程的平等。
其一、建立完善的主考機構和考試官員隊伍。
依唐制,宋明清科舉考試均由禮部侍郎主其事。
中央專設貢院,作為考試的專門場所(明清時各省也設貢院),貢院內設內簾官(負責閱卷)和外簾官(負責閱卷前的彌封、謄錄、對讀等事務),內外簾官各司其職,不得相互授受,各自封閉辦公。
其二、建立嚴格的考場制度。
唐代禮部試即建立起貢院,作為專門的考場,貢院四周用荊棘圍起來,以杜絕考生與外界的往來。貢院內實行搜檢和巡查制。
為防止考生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考生在入場時經過搜尋衣服,譏呵出入。
考場中設兵衛巡察監督。
五代後唐明宗時,禮部規定,入場時須搜身,若搜出文書,一律驅除考場,並罰其以後兩次不準參加科舉考試。
其三,實行密封、謄錄制和對讀制。
唐代偶有彌封的做法,既將考生的姓名、家世糊起來,宋代成為定製。
為防止考官認識考生筆跡和考生在試卷上做記號,宋真宗特設謄錄院,派書吏用硃筆將考生的試卷謄錄一遍,考官只閱硃卷。
為防止謄錄官作弊,又設對讀官,校對硃卷與墨卷是否一致。
其四、實行“鎖院”和“別頭試”,建立迴避制度。為了防止考官破壞公平原則,宋太宗淳化三年(992),蘇易簡等五人知貢舉,受命之日,立即赴貢院鎖宿,以此杜絕請託。
宋真宗時,下詔令考生與試官有親屬關係者,移試別頭。
從公務員考試體系的組織管理看,遠沒有科舉時代縝密,儘管全國大都建立起專門化的組織管理機構,但卻缺乏應有的對考試的全過程的監控、迴避制度,影響了其考試組織管理工作的公平性、有效性。
3、考試的評判的平等。
唐代進士科考試詩賦已有了明確的文體格式規定,作為規範評判試卷的依據。
比如格律詩為五言六韻十二句,沒按規定韻律或字數規。
明經科則以孔穎達的《五經正義》為考試依據。
包括王安石改革期問,廢明經諸科,僅存進士科,考以儒家經典,並規範了主觀題的答題和評判標準。
王安石改革科舉的第一步是罷詩賦、帖經、墨義,採用經義取士;所謂“經義”,即限於以經書中的語句作題目,要求以經書的意思去訓釋推演;王安石改革科舉的第二步是匡定經義考試的評判標準。
為了統一闡釋經義的行文標準,王安石又特別撰寫了一些闡釋經書的微言大義的論文,以通經而文采煥然為格,字數在500字以內,即為經義考試的範文,被稱為“經義式”。
“經義式”既為士子答經義試卷的模式,也是考官評判試卷的標準;王安石科舉改革的第三步是推出了《三經新義》,進一步匡定經義考試的內容和訓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