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新義》是對《詩》、《尚書》、《周禮》的經旨大義闡釋的合訂本,其中《周禮新義》22卷是王安石親自撰寫的,《三經新義》頒於學官後,遂成為經義考試的基本內容和標準答案。
凡士子應試,“自一語以上,非新經不得用”。
從而,經義考試內容乃至評判標準首次被匡定,提高了評判的信度。
自從王安石匡定經義考試的內容與評判標準之後,科舉考試從整體上呈現出公平、客觀、追求效率的發展態勢。
從王安石的“經義式”到明洪武八股文的形成,大致經歷了一個對科舉內容和評判標準的首次匡定到對科舉內容和評判標準程式化的過程,其中記載了科舉考試向著標準化考試邁進的歷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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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經義式和八股文嚴重地束縛了士子的思想,但是不能否認,其記載著從唐到明數代王朝及其渴望國泰民安的有識之士對考試公開、公平、公正孜孜追求的心路歷程。
當今的公務員考試評判中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在面試一關上,內裡存在許多主觀因素,缺乏客觀和科學的評價標準
如參加面試的主考官一般都是當地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的領導或專家,考生中總有一些人或多或少地與他們有點關係,這時人情因素就會在面試中起到關鍵的作用,也就影響了考試評判的公平性。
4、錄用的平等。科舉錄用的基本原則是“一切以程文為去留”,自宋代科舉考試廢除了進士“行卷”,建立了彌封、謄錄、對讀制以後,特別強調了錄取標準的客觀性和規範性。
通常選拔官員是以科舉登第的順序依次錄用,以明清為例進士分作三甲放榜,一甲三名中狀元授以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
自雍正元年(1723)以後,殿試之後除一甲三名之外的新科進士還要參加朝考。
之後按複試、殿試、朝考三次成績綜合定等級,依次分別授以翰林院庶吉士、六部主事、內閣中書、國子監博士、知州、知縣等職。
錄用中能儘可能地堵塞主觀、隨意、任人唯親的漏洞,比較有效地避免權貴對選拔的干擾。
而目前公務員錄取卻並未完全按照從高分段到低分段,依順序錄取,有些地區和部門實際上早已內定了人員
與考試的名次並不相符,有時甚至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原來的內定人員的考試成績不理想,則該專案的公務員乾脆不錄取,使很多考生成了無辜的陪綁者。
還有一些考生在資格審查、筆試、口試均過關並以優異成績進入候選人後,卻在考核這道門坎遇到不公平競爭。
所有這些操作行為,都使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流於形式,考試錄用的信譽在社會中大大降低。
為提高考試的信度和效度,保證考試方法和內容的技術處理客觀、公正,還須考試前對考試方法、內容進行技術測定,保證考試。
因而也是科學的國家的有效性。
由於考試錄用是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入口公務員制度建立的前提和保障。
公務員考試亟待借鑑科舉制,建立法律體系並加強考試的權威性。
為確保公平,科舉時代建立起一套擇優錄用的法律保障體系,在立法上為考試和擇優錄用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依據,堵塞可能干擾考試和擇優的各種不正當渠道,並建立一套監控機制,以確保科舉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歷代科舉主要規章制度都是由皇帝透過詔誥的形式頒佈的,皇帝的詔告就是法。這就使得科舉得到了立法的保護。
從歷史上為科舉制定法律上看,如《唐律》中規定“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核、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減一等。”
宋真宗時還專門頒佈了《親試進士條例》,保障擇優錄用。
大比之年,皇帝還責令刑部、監察部門監控,發現問題有權採取制裁措施,甚至處以極刑。
考生若認為評分不公和發現他人有舞弊嫌疑,可以提出複審或申訴。
從技術保障上看,在嚴禁作弊的同時,還將錄取名單張榜公佈,並刻印《進士題名錄》、《登科錄》,發動社會輿論舉報監督,與此同時,還將科舉考試的前數名的答卷刻印出來,公諸於眾,這樣不但樹立了科考的威信,而且提高了錄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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