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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章 與時俱進的法律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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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裡。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吏治”,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1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

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並將其概括為“五善”、“五失”。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良吏”、“惡吏”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

第一,不準任用“廢官”,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

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

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2選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3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

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彙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同時秦朝還有經濟立法。

1、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透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

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秦朝的司法機構則是。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國時秦已設有“廷尉”。

秦統一六國後,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詔獄”,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複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

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二者不同時設定,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徵徭役。

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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