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式。
秦律訴訟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而“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屬於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勿聽”,不予受理。
據《封診式》載,案件發生後,當地的裡典要把司法機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麼罪,判什麼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
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後,通常是由縣丞“即令令史”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後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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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屍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學鑑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等。
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
(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
(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
(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後,作出判決,並“讀鞫”,進行宣判。
鞫,審訊。
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後,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冤”,可以請求再審,叫“乞鞫”。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
同時,在一部有關於秦朝法律描述的典籍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秦朝法律的輕罪重罰程度,這部典籍即便是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附近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問》。
在這部有關於秦朝法律例子的典籍中,我們可以找到很多有關於秦朝“輕罪重罰”策略的例子。
例如,一旦被發現偷採別人的桑葉,即便量不到一錢也要受到服三巡的徭役懲罰。
而如果直接偷取錢財懲罰則更加嚴重,一旦被抓到偷竊他人錢財一錢以上便要被立刻砍去左腳,並且服城旦苦役。
從上述例子我們可以很明顯發現,嚴苛的刑罰成為了秦朝法律的最基本特色之一,了。
殘酷無情的嚴厲刑罰在秦朝年間的確客觀意義上幫助了社會治安的穩定性,但也致使民眾處於一種惶惶不可終日的恐慌情緒之中,這也為秦朝日後的不得民心埋下了伏筆。
所以儘管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但這個封建王朝卻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將法律延伸到民眾生活的各個角落的政權,大到王公貴族的出行禮儀,小至平民百姓的衣著細節在秦朝法律中都有著明確且細緻的規定。
我們再舉一個來自於《法律答問》中的例子:秦朝法律對於普通百姓穿鞋這樣細緻的事情都有著明確的文字規定,“毋敢履錦履”意為不準百姓穿著錦履。
還有一些關於百姓日常生活細節的規定更加離譜,其中“步過六尺者有罰”更是將秦朝法律嚴苛性推向了高峰。
嚴苛的法律為大秦王朝創造了一個看似“井井有條”、“百姓安居樂業”的社會氛圍,但其實在這看似祥和的表面之下卻暗流湧動,過於嚴酷的法律讓百姓雖敢怒但不敢言。
這種情緒在日後秦始皇駕崩之後如潮水一般噴湧而出,最終也成為秦朝二世而亡的一大重要原因。
綜合來看,秦朝的法律雖在立國之初起到了非常好的穩定社會效果,但這樣的法律卻並不適合長治久安,過度嚴苛以及壓抑的社會情形完全不利於國家的經濟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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