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還有民事方面。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
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
秦統一後,於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
這是秦王朝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係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僱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於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
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則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
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後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以及行政立法。
秦統一全國後,建立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
太尉由戰國時期“國尉”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
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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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
主要有:1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
2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
3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
4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
5廷尉,負責司法審判。
6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
7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
8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
9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