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除秋審和朝審外,還有“熱審”。
這本來是中國古代於夏天為疏通監獄而設的審判制度。
明成祖永樂二年(公元1404年)重又實行,清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定為制度。
熱審於每年小滿後10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為止,對不是犯死罪及流罪的犯人,酌情予以減等,笞刑杖刑寬免;監外帶枷號的犯人,暫行保釋去枷,到立秋後再補枷。
經秋審和朝審的案件,有四種處理方法:情實、緩決、可矜、留養奉祀。
“情實”,即罪情屬實,處刑恰當,這類案件奏請皇帝批准執行死刑。
“緩決”,即案情屬實,但危害性較小,留待下一次秋審或朝審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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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矜”,即案情雖屬實,但情節不嚴重,可免予處死,一般屬於老幼廢疾等人犯罪。
“留養奉祀”,即情節雖嚴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予處死。
明清朝會審制度雖然存在形式主義、文牘主義的種種弊端,但它有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對地方和中央司法機關的活動也是一種監督。
除此之外,較出名的還有唐代的法律,唐代是中國歷史上另一個政治、經濟、文化都高度發達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輝的成就。
它所創立的法規,特別是唐律,也是中國封建法制發展成熟的標誌,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法規創始於唐高祖李淵武德時期。
李淵於隋大業十三年攻佔隋都長安後,仿效漢高祖劉邦“約法三章”的故事,宣佈廢除隋法,與民約法十二條,規定殺人、劫盜、背軍叛逆的處死刑,這是唐代創立法規的前奏。
高祖即位後,下詔命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參考隋開皇律令見隋代法規),制定法律。
到了武德元年十一月,頒行新格五十三條。
接著,又命尚書左僕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
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條,詔頒行天下。
與律同時制定的,還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
由於唐王朝此時剛剛建立,還來不及大規模地創法立制,這個時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開皇時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史稱新律除了把新頒的五十三條格納入律中,並對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餘均同於隋開皇律。
唐代法規得到較大的發展,是在太宗貞觀時期。
唐太宗(見李世民)是一位重視法制的皇帝。
他採納了臣下提出的減輕刑罰的建議,命房玄齡等人修改法律。
房玄齡與主管部門,經過十年的努力,於貞觀十一年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條;令三十卷,1546條一說1590條)。
又從武德以來發布的詔敕三千餘件中,定留七百條,編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
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開皇律令為藍本,但作了較大的更動。
《舊唐書·刑法志》說,新律“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
經過這次大修改,唐代法規才與隋代相區別,成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規。
貞觀以後,對唐代法規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還有兩個時期,一是高宗永徽時期,一是玄宗開元時期。
永徽元年下詔修定法律,並於次年重新頒佈律、令、格、式。
永徽三年,又命長孫無忌等集合全國的律學人才,編寫了一部解釋法律的書,叫做律疏。今稱唐律疏議。
此書由於是官修的,官吏辦案必須以它的解釋為準,因此成了唐律的一個組成部分。
玄宗開元時期曾3次修定法律,開元二十五年重新頒佈了律、令、格、式。
此外,還制定了一部規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叫做唐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