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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與時俱進的法律(四)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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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時,左衛率府曹參軍張戣將律文按性質分成一百二十一門,並把同性質的令、格、式分別附於各門律後,編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統類,得到皇帝的採用,下詔命刑部頒行。

這種把律、令、格、式混合編在一起的刑統,改變了自秦、漢以來律的傳統體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規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種。

對它們之間的區別,古籍中的解釋不盡相同。《唐六典》說:“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

《新唐書·刑法志》說“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

大體來說,律是刑事法規,相當於近代的刑法典;令是關於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唐律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與開元律的區別。

現存唐律經考證,為開元二十五年所頒,但開元改律僅見於《舊唐書·刑法志》,甚至《舊唐書·玄宗本紀》亦略而不論。

因此中國學者大都認為,開元律系根據當時的現行令式,對永徽律作了某些文字上的訂正,並無多少實質性的修改,實為永徽律的再版。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條現存唐律五百零二條),其篇名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疏議對名例的解釋是:“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

所謂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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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篇是關於各種犯罪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名例律包含的內容有: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官當,公、私罪的劃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廢疾減免刑,故與過,併合論罪,類推,同居相隱,化外人犯罪等等。

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廷和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

職制律是關於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法律。

戶婚律是關於戶籍、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廄庫律是關於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

擅興律是關於懲治擅自發兵和興造的法律。

賊盜律是關於懲治反叛、大逆、殺人、劫盜等犯罪的法律。

鬥訟律是關於毆鬥傷人和控告申訴方面的法律。

詐偽律是關於懲治詐騙和偽造的法律。

雜律是關於無法單獨成篇的各種犯罪的法律。

捕亡律是關於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

斷獄律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令也有武德令、貞觀令、永徽令與開元令的區別,均佚,已無法詳考。

現僅知貞觀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其篇名為:官品、三師三公臺省職員、寺監職員、衛府職員、東宮王府職員、州縣鎮戍嶽瀆關津職員、內外命婦職員、祠、戶、選舉、封爵、祿、考課、宮衛、軍防、衣服、儀制、鹵簿、樂、公式、田、賦役、倉庫、廄牧、關市、醫疾、捕亡、假寧、獄官、營繕、喪葬、雜。

唐格唐代自貞觀以後,勤於編格。

歷史上幾乎每個朝代,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詔敕彙集起來,加以整理,去掉前後重複、牴觸以及無關緊要的內容,而將有保留價值的規定分門別類地編在一起,叫做格。

唐格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貞觀格外,還有高宗時長孫無忌等編的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

武后時裴居道編的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中宗時韋安石編的神龍散頒格七卷,睿宗時岑羲等編的太極格十卷,玄宗時盧懷慎等編的開元前格十卷,宋璟等編的開元后格十卷,李林甫等編的開元新格十卷,文宗時狄兼謩編的開成詳定格十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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