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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與時俱進的法律(四)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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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業立法

清政府採取“利商”、“恤商”政策,提高了商人的社會地位。

康熙六年,也就是公元1667年,立法規定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不得強佔關津要地妨礙商民貿易,否則要受刑事處罰。

雍正朝又以重刑懲治貴族官僚仗勢欺凌商人的行為。

但在農與商的關係上,清朝仍實行重農抑商政策,雍正上諭說:“農為天下之本務,而工商皆其末也。”

這個政策表現在廣設鈔關,重徵商稅,實行重要商品的官營制度,對偷越關卡與漏稅等行為,客商和地方官一併治罪。

對商人除徵收關稅外,還徵收名目繁多的商稅,如牙稅、落地稅、鹽稅、礦稅、茶稅、酒稅等。

(4)禁海令和遷海令

清政府長期實行限制對外貿易的禁海政策。

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首頒禁海令:“寸板不許下海”,違者不論官民按通敵罪論處,一律處斬,貨物入官。

此後,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三次頒佈遷海令,強制閩廣蘇浙沿海居民內遷50裡,焚燬沿海城廓廬舍,越界立斬,致使4000裡海岸線人煙絕跡,完全斷絕了海外貿易。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統一臺灣後,於次年放寬海禁,對外貿易興起,刺激了手工業、造船業的發展。

清政府在廣州、漳州、寧波、雲臺山四處設立海關,作為通商口岸。

在開放海禁的同時,清政府出於政治考慮,規定只准載重500石以下小船出海,並禁止糧食、兵器、木板、鐵器、火藥土硝、硫磺等出口。

到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再次頒佈禁海令,停止與南洋的貿易,嚴禁賣船給外國人,嚴禁運糧出口,違者立斬。

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開放對南洋貿易。

但到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又取消了三個口岸,只許廣州一地繼續通商,直到鴉片戰爭前夕,中國對外通商口岸只限廣州一地。

清政府以嚴法長期實行海禁,禁止或限制對外貿易,堵塞了海內外商品交流,阻礙了萌芽中的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

除了法律外,還有司法機關,明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組織和名稱與唐宋時期基本相同,但職權管轄有所不同。

它設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訴案件,稽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審理中央百官案件。

大理寺不掌管審判,專門對刑部審理的案件進行復核。

都察院是中央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動。“三法司”對重大案件實行聯合審判,叫“三司會審”。

“三司”會審後的判決必須報請皇帝批准。

清代的中央司法機關與明代的基本相同。

中央的最高審級是“九卿會審”。

九卿是六部尚書加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組成。每年審理死刑案件的“秋審大典”,九卿都參加。

秋審是清代由朝廷官員定期複審外省死刑案件的一種會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

明朝時便已有,它是在每年秋後霜降時舉行的,清朝沿襲下來。

清律規定,凡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重大犯罪,應立即處決的,叫做“斬立決”或“絞立決”,對危害性較小或有可疑者,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延至秋天由九卿會審時重審決定。

每年秋審之前,各省督撫必須將有關案件先行稽核或審訊,並提出處理意見,於五月中旬前分別送給九卿,供秋審參閱。

到八月份,九卿等官員到天安門外金水橋西會同審理。

因人犯監禁在各省,秋審只憑檢冊稽核。

秋審後,上奏朝廷,經皇帝御筆勾除者,才能正法。

秋審後不久,到霜降後10日,九卿對刑部判決的案件或京師附近斬監候或絞監候的重囚犯進行復審的制度,叫朝審。

這是明英宗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首創的。

清代把處理京師案件稱“朝審”,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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