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清律中,刑法是重要組成部分,它集歷代刑法的大成,但有其明顯的特點。
例如,把犯上罪列為十惡之首
所謂的犯上罪是指反對封建專制統治的行為,被認為是“法不容寬”的罪行,一律加重處刑。
凡謀反、謀大逆,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
同時,還擴大謀反罪的適用範圍,凡上書奏事犯諱、奏疏不當,以反逆論罪。
到了乾隆年間,甚至連異姓人訂盟結拜兄弟也要按謀叛律治罪。
順治年間是嚴禁“盟社”,違者治罪。
清律還規定凡觸犯皇帝尊嚴,蔑視皇帝權威,構成大不敬罪。
不依藥方為皇帝“合和御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用車輿服飾保管不善,製造御用舟船不符標準等,都要以危害皇帝安全罪,處杖刑和徒刑。
清律中沿用明律中的“奸黨”罪規定,嚴禁內外官交結朋黨。
一經發現查獲,本人處斬,妻流2000裡。
這是為防備八旗諸王與地方官勾結,威脅皇權所作的規定。
同時擺創設江洋大盜罪的條款。
這是乾隆二十六年首次規定的罪命。
凡是濱海或沿江行劫客船者,為江洋大盜,只要得財,不論首從,皆擬斬決。
到嘉慶、道光年間,對江洋大盜防範更嚴,處刑更重,一經查獲,立斬梟示,如拒捕殺人者,凌遲處死。
此外,清律對強盜罪處罰也十分嚴厲,凡已實施犯罪並未得財者,杖100,流3000裡,得財者不論首從,皆斬。
對竊盜、侵佔田產等侵犯財產的犯罪,處刑都比較重。
以及設有傳罪的罪名。
因為清朝在嘉慶之後開始走下坡路,農民起義興起,他們利用宗教形式組織群眾,進行反抗,所以清律設這個罪名,顯然是針對起義的農民。
像是嘉慶六年條例規定,凡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的為首者處絞刑。
此外還設有販賣與吸食鴉片煙的罪名。
大家不要以為禁菸是近現代才有的事情,其實早在雍正七年,清政府就已經第一次頒佈了禁菸令。
後來在嘉慶年間先後頒佈10餘道有關禁菸的法令,主要規定了吸食鴉片的罪名和罰則。
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頒佈了《嚴禁鴉片煙草章程》39條,規定販賣、吸食鴉片煙者,處杖刑。
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吸食者,處絞刑,從犯杖100,流3000裡;船戶、地保杖100,徒二年,失職的地方官交部嚴加議處。
然而,由於清政府上下官吏多捲入吸毒行列,加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府支援國際販毒集團向中國傾銷鴉片,造成“法愈嚴而販毒者愈多,吸食者越眾”的狀況。
鴉片戰爭失敗後,上述禁菸之法也成了廢紙。
還有就是清代的刑罰也發生一些變化,當時的刑罰制度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種法定刑罰。
另外,創設了“發遣”,即將罪犯發往邊疆地區,為駐防官兵充當奴隸,類似明律中的“充軍”刑,但比充軍刑重。
林則徐就曾被道光皇帝“發遣”到新疆。
在死刑中除斬、絞之外,還設有凌遲、梟首、戮屍等殘酷刑罰。
隨著司法鎮壓的加強,清代擴大了斬、絞刑的適用範圍,在同治九年最後修訂的《大清律》,有關絞斬的律例723條,適用斬、絞的罪名有1000個以上。
這充分暴露了清朝統治者的暴虐和對人民反抗的殘酷鎮壓。
此外,清朝的貴族官僚之家普遍採用私刑,甚至把奴僕打死也不犯罪。
雍正在上諭中說:“凡旗下奴僕違犯教令,家主依法決罰致死及過失殺者,仍照例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