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而肯定了私刑的合法性。
懲罰“異端”思想,大興文字獄,是清律和清代法制的重要特點。
清代推行文化高壓政策,懲治所謂“異端”思想,即以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為主要內容的啟蒙民主主義思潮和具有民族意識的社會輿論,突出表現在大興“文字獄”。
康熙年間,莊廷從明朝宰相大臣朱國禎的後人那裡,買得一部《明史》中的《列朝諸臣傳》尚未刊行的稿本,連同他自己所補寫的崇禎歷史,刊刻發行。
書中稱努爾哈赤為建州都督,不寫清帝年號,而寫南明年號。
此書被歸安知縣吳之榮告發。
當時,莊廷已死,清朝下令開棺戮屍,其兄弟、子侄及刻書者、讀書者、儲存該書者70餘人,全部處死。
在乾隆時,清朝的文字獄達到了頂峰,次數之多,處刑之殘酷,令人不忍直視。
例如,公元1755年,胡中藻在《堅磨生詩鈔》中有“一把心腸論濁清”、“與一世爭在醜夷”、“斯文欲被蠻”等句,被指責為在“清”的國號上加“濁”字,有夷、蠻等字樣,犯了詆罵滿人的罪行,胡中藻因此被處死。
又如,乾隆四十三年徐述夔寫的《一柱樓詩》中,有“大明天子重相見,且把壺兒擱半邊”,“明朝期振翩,一舉去清都”等句,徐和兒子被戮屍,孫及校對人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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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著名詩人沈德潛,因他的《詠黑牡丹》一詩中有“奪朱非正色,異種也稱王”的句子,也被剖棺戮屍。
從馮王孫所著《五經簡詠》一書中,找出“飛龍大小見,亢悔更何年”;從石單槐所著《茶園詩鈔》中找出“大道日以沒,誰與相維持”;從祝庭舒所著《續三字經》中,找出“發被左,衣冠更。難華夏,遍地僧”等語,說他們反清復明,分別被戮屍、凌遲處死,子孫坐斬,家屬發遣為奴。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文字獄有百餘起之多,以“莫須有”的罪名橫加殺戮,株連之廣,懲罰之嚴,是歷史上少見的。
文字獄是清朝統治者挑剔文字過錯興起的大獄,是專門對付文人的“特刑庭”,是統治者進行政治鎮壓、鉗制思想,鞏固其獨裁統治的手段。
文字獄造成了政治局面和學術思想沉寂窒息,加深人民的不滿,這是清王朝衰落和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清代,由於商品經濟比前朝有了進一步發展,超經濟剝削有所削弱,引起民事法律的一系列變化,主要反映在有關身份關係和土地關係上。
清律中規定佃戶與地主“無主僕名分”,“共坐同食,彼此平等對待”,佃戶一般可以自由退佃,自由遷徙,地主不能隨便支配佃戶人身。
雍正五年《欽定例》規定,地主私置板棍責打佃戶者,杖80;將佃戶婦女佔為婢妾者,絞監候。
這些規定反映法律對超經濟奴役佃戶的限制。
同時禁止債權人強迫債務人“投身折酬”,這算是改變了唐宋以來民間債務關係中的超經濟剝削。
還有提高僱工的法律地位。
在封建經濟條件下,失去土地的農民,依靠出賣勞動力維持生活,有的從事農業、商業的僱工,有的從事家內奴僕。
乾隆年間修訂《僱工人法》規定,家長擅自殺死無文契又受僱在五年以下的僱工人,同殺凡論,即同殺死一般人的法律論處。
以及允許奴婢贖身為民。
清代盛行蓄養奴婢,這些奴婢來源於犯了罪的漢人及其家屬,以及在人口市場上公開售賣的窮人。
奴婢另有自己的戶籍,主人可以隨意處置,主人打死奴婢,法律不予追究。
由於奴婢的反抗鬥爭,迫使清朝統治者修訂有關奴婢的法律,不得不允許奴婢向主人交納一定身價銀後,贖身為民,獲得一般民人的地位。
還有就是賤民身份發生一定變化。
清代存在著被列入賤籍,處於社會最底層,被剝奪種種權利的賤民。
例如,山西、陝西的“樂戶”,河南的“丐戶”,廣東的“蛋戶”等。
他們不堪壓迫剝削,經常反抗鬥爭,迫使清政府下令“改業為良民”,“豁免為民”,“與齊民一同列甲戶”,使賤民的身份地位發生一些變化。
同時取消了手工業工人的匠籍。
從明代起,對手工業勞動者單獨設立專門的戶籍制,強迫匠戶為官府服役,禁止匠戶脫離匠籍逃亡在外,違者嚴懲。
清律則取消了匠籍制度,手工業勞動者可以自謀職業,自由轉移,擺脫了人身束縛。
另外,清初時透過釋出“更名田”、“墾荒令”,使由於戰亂而荒廢的土地,重新得到開墾,同時發給新開墾的土地所有者“印信執照”,不準原來業主“認業”,從法律上確認和保護其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