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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章 與時俱進的律法(二)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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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萬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內監孫隆到蘇州充任稅監,他勒令除已徵稅外,每機加派白銀三錢,絲織品每匹加銀三分。

機戶因此停工,幾千織工染工失業。

生活無路的織染工匠2000人集結於玄妙觀,公推織工葛賢等幾人為首,高喊“趕走孫隆,殺死稅棍”的口號,衝向稅監衙門。

鬥爭堅持了三天,打死稅官、惡棍十幾人,火燒了稅監衙門,孫隆逃跑了,加派的稅銀取消了。

………………

而在明之後,就是清,公元1614年,努爾哈赤統一了女真各部落,建立了後金政權,制定了軍政法令,開始了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

公元1626年,努爾哈赤的兒子皇太極即位,10年後被擁戴為皇帝,建國號大清。

這個在軍事上節節勝利的馬背上的君王,在取得全國政權後所考慮的問題是一個只有20萬人口的弱小落後的民族,如何去統治有數千萬人口的先進的漢族呢?

為此他提出了“參漢酌金”,“詳譯明律”的法制思想,明確表示法制是“立國之本”。

這一點表明清朝統治者一開始就表現出比較成熟的統治經驗,他們懂得只有適應漢民族先進的生產力和經濟關係,以及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倫理道德,才能夠長期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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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幾位統治者——皇太極、順治、康熙,都是遵循這一思想路線從事立法工作的。

在公元1644年,清軍入關後,設定律例館,組織了一個滿漢官吏相結合的立法參謀班子,進行全面的立法活動。

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於順治四年頒行全國,這差不多是明律的翻版。

康熙時,對這部律文附例作了校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在逐條考正原有律例後,編成《大清律例》(簡稱《大清律》)七篇,47卷,30門,律文436條,附例1049條,“刊佈中外,永遠遵行”。

此後,《大清律》被後世皇帝恪守“祖宗成憲”,不再修改,而是用陸續增加附例來彌補律文的不足。

《大清律例》的產生歷經四朝,歷時近百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律文中規定的內容詳盡。

它集歷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比較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代從康熙時起,《大清律》未再修訂,律文所沒有規定的,便陸續制定各部院則例來解決。

例如《刑部現行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戶部則例》等。

“則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數量很多,在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開始,例只作為律的補充,後來例的地位越來越高,形成以例代律的局面。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從康熙至光緒,都編修會典。

有《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

這些會典總結了國家行政管理經驗,記載了清朝各機關的編制、職掌和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比較完備的行政法典,其內容比《唐六典》、《明會典》豐富,體例也更為嚴謹。

清王朝除了強調法律政令的統一之外,還根據統治少數民族地區的需要,變通地制定了許多單行法規,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等。

這些法規為團結少數民族上層分子,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起了一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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