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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六章 失敗者逾制的下場,新婚禮物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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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魯班幫著收拾完碗筷嘆了口氣道:“哎,夫君既然不願意對妾等多說朝堂上的軍國之事,妾等也就不多問了,妾知道夫君也是不想讓我們擔心,而不是什麼後宅女子不允許干政的規矩。”

曹爽笑著道:“你們要相信你們的夫君,這些年這麼多大風大浪都走過來了,沒有什麼事是處理不好的,夫君會定會安排好這些事情的,斷不會讓汙衊夫君逾制的事情再次出現的!”

曹爽很清楚失敗者逾制的下場,那可是很慘的,但勝利者就不一樣了,因為之前逾制都將成為合理合法的,沒人會說什麼,

北魏太和年間,遷都洛陽之後,都城初創,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防止第宅屋舍僭越逾制:

頃來北都富室,競以第宅相尚,今因遷徙,宜申禁約,令貴賤有檢,無得逾制。

端廣衢路,通利溝渠,使寺署有別,四民異居,永垂百世不刊之範,則天下幸甚矣。

隋朝曾經設立“司隸臺大夫”一官職,級別為四品。

其下轄“別駕”兩人,分掌兩京巡察,另外還管轄刺史十四個人,專門巡察京畿之外的地區。這些官職所巡察的一項重要的內容仍然是“田宅逾制”問題:

其所掌六條:……三察豪強姦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每年二月,乘軺巡郡縣,十月入奏。

古代廉政與防僭越之間有必然的關係,也就是說奢侈過度必然導致等級制度的破壞,從而引起僭越之風。

《唐律》對歷朝有關廉政經驗加以吸取,明確把官吏的“不遵法式”現象作為整頓吏治的主要內容。

《唐律》十二篇中《職制》、《擅興》、《詐偽》主要是懲治官吏犯罪的條款,所有這些與古代廉政建設亦是密切相連。

此外,針對專門宅舍逾制《唐律疏議》有如下規定:

諸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一百。雖會赦,皆令改去之;墳則不改。

[疏]議曰:營造舍宅者,依《營繕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

車者,《儀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虛偃。”

服者,《衣服令》:“一品袞冕,二品鷀冕。”

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純金、純玉。”

墳塋者,“一品方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

石獸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此等之類,具在令文。若有違者,各杖一百。

雖會赦,皆令除去,唯墳不改。稱“之屬”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並同此坐。

其物可賣者,從賣。若經赦後百日,不改去及不賣者,論如律。

[疏]議曰:宅舍以下,違犯制度,堪賣者,須賣;不堪賣者,改去之。若赦後百日,不改及不買者,還杖一百,故云“論如律”。

宋朝基本上沿襲了唐代法律,總體變化不大,如有關舍宅違令逾制的法律條文《宋刑統》第二十六卷《雜律》“營造舍宅車服違令“條與《唐律疏議》幾乎無異。

此外,宋代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敕代律,除編纂了《宋刑統》之外,還頒發了不少有關廉政的敕令,如《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本路轉運、提刑不曾覺察,並行朝典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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