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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五章 不能置身事外,逾制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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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午飯間眾人既然提起了酒,便是少不了讓人從酒窖中取出一些桂花、甘蔗、葡萄酒來飲用,畢竟到了曹爽這個位置,這些都是不會短缺的,

柏靈韻想了想開口道:“夫君,就算你不跟我們說,但妾等自從進了這個門,便與這些脫不開干係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根本就不能置身事外了,

若是夫君事敗,什麼逾制的罪名都會安到夫君身上,妾等也多半再無好的下場了,妾身等問這些也是關心夫君嘛。”

曹爽飲了一杯甘洌清甜、蔗香濃郁的甘蔗酒,故意岔開話題道:“真是好酒啊,但多半還是沒有幾位夫人釀的酒味道好。”

吃完午飯,蒹葭、柏靈筠、孫魯班幾人一起收拾著碗筷,曹爽坐於一邊的桌案旁,飲著剛剛煮好的茶,感覺這個場面很是溫馨,很有家的味道,

其實現在還不算是宅第屋舍最嚴重之時,越是繁華盛世之後皇權衰落之時,這樣的事情更多,現在還遠遠沒到盛世,只是亂世大衰落之後的小復甦而已,

唐代宅第屋舍逾制問題尤為嚴重,唐代私宅制度本有規制,然恐徒具公文,未必嚴格施行,當時顯要貴幸營建私宅之風盛行。

特別是天寶末年以後,地方勢力膨脹,一些地方藩鎮勢力,甚至在京城大興土木,逾制無算,被時人譏為“木妖”:

久將邊軍,屬西蕃寇擾,國家倚為屏翰。

前後賜與無算,積聚家財,不知紀極。

在京師置第舍,尤為宏侈。天寶中,貴戚勳家,已務奢靡,而垣屋猶存制度。

然衛公李靖家廟,已為嬖臣楊氏馬廄矣。及安史大亂之後,法度隳遲,內臣戎帥,競務奢豪,亭館第舍,力窮乃止,時謂“木妖”。

京師宅第逾制,尤以宰相元載、軍將馬璘,及宦官劉忠翼等朝中權貴們為甚,元載於“城中開南北二甲第,又於近郊起亭榭,帷帳什器,皆如宿設。

城南別墅凡數十所”。馬璘營宅於皇城南長興坊,“重價募天下巧工營繕,屋宇宏麗,冠於當時”。

馬璘宅中,僅其中堂建築,就“費錢二十萬貫,他室降等無幾”,在他發喪期間,京師上百人,假稱是他的舊吏,爭相去其宅第中弔唁,其實就是想一睹其宅第建築的奢宏之貌:

德宗在東宮,宿聞其事;及踐祚,條舉格令,第捨不得逾制,仍詔毀馬璘中堂及內官劉忠翼之第;璘之家園,進屬官司。自後公卿賜宴,多於璘之山池。

壬申,毀元載、馬璘,劉忠翼之第,以其雄侈逾制也。

當然,唐代宅第舍屋的逾制問題,絕不僅僅是發生在官宦之家,皇親國戚之中,逾制現象尤為嚴重,如史書提到的長寧公主、安樂公主,都是以宅舍僭越而獲罪的。

中宗女長寧公主西京第,則“左俯大道,右屬都城,作三重樓以憑觀。築山浚池”。

安樂公主則與之“競起第舍,以侈麗相高,擬於宮掖,而精巧過之。……作定昆池,延袤數里,累石象華山,引水象天津”。

建築逾制問題,歷朝皆有,其中有些逾制問題甚至成為政治鬥爭的手段,就像一月初,司馬懿彈劾曹爽的奏章中便有建築逾制一事,

若是他司馬懿勝了,這些逾制問題便會成為置他於死地的大罪了,這對於任何一個失敗者來說都是如此,只要失敗了,哪怕是沒有也會變成有啊,

面對歷代出現的對封建國家內部嚴格等級制度的僭越行為,歷朝歷代統治者必然修撰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條款,對逾制行為加以限定、約束。

周代法制中關於刑事犯罪的規定,到現在為止儲存下來的已經非常的少了。

《尚書大傳》有“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奸宄盜攘傷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這大概是周朝刑事法律中法條遺留最完整的了,這可能是當時打擊強盜、違制等刑事犯罪的規定。

秦漢時代,封建國家曾在一定程度上實行禁止奢侈逾制的政策和有關具體的制度。

如《秦律傳食律》中對不同級別的官員出差途中官府供應飯食的不同標準;再如詳細規定“吏民養生、送終、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提出了一些限制性的標準。

官員生活任何一個方面的程度如果超過了制度的規定,那麼必將受到嚴厲的懲處。

漢武帝時曾“閉城門大搜”,查辦“逾法度而奢侈者”。漢章帝時曾下詔“先京師而後諸夏”,查禁違制奢侈者。

漢代的罪名體系中對逾制僭越有重要的規定。

為防止諸侯坐大,威脅中央集權,漢律設有一系列制裁違法諸侯及其同黨的罪名,其中包括僭越、逾制、等罪名。

僭越、逾制都旨在把諸侯控制在“禮制”範圍之內。諸侯擅自擬天子衣服、車馬、宮室、禮樂等均為逾制僭越。

當然,逾制、僭越罪名也可以適用於除了諸侯之外的所有官員。另外,在關於官吏貪汙瀆職違制的犯罪罪名中也有逾制、僭越、失禮等罪名。

逾制、僭越、失禮等是指官吏或者貴族違反禮制超標超規使用衣服車馬宮室等,以及言行失禮等不敬的行為,違反這些罪名自然受到嚴厲的制裁。

此外,在古代法律規制過程中,監察機構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針對地方逾制問題,漢武帝時設立刺史制度,並下詔授予刺史六條督察的權力,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督。

刺史是漢代中央派駐地方的大員,所謂“漢法,刺史以六條察二千石,歲終奏事”南朝的宋也有類似關於刺史的的規定:

刺史,每州各一人。……周改曰典,秦曰監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諸州,謂之刺史。刺之為言,猶參覘也。寫書亦謂之刺。……刺史班行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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