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綵過後,楊烜召集校董會成員座談,一來聽取校董們的意見建議,二來研究學堂章程。
這本是一項象徵性的工作,以示越王對船政學堂的重視,實際意義並不大。
第一屆校董會,共有七名成員:
校長張銓舉人出身,原在暨南大學堂學習法律;
總教習是英國造船專家費德羅,在黃埔造船廠兼任總工程師;
兩名士紳代表,在船政學堂中出力甚大,報效了大量資金;
兩名教師代表,一個教造船技術,一個教駕船技術;
一名監督,原是海軍退役軍官,因傷退役,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加強課程教育。
校董們坐在楊烜身旁,頗有些拘謹,也沒講出什麼有建設性的意見。倒是有個士紳董事,壯著膽子問起了學員分配的事。
這件事看似功利,實際關涉極大。地方士紳之所以願意資助船政學堂,無非想要保送本地子弟入學。待學生畢業時,再保證他們能夠“有個差使”,也就是“有官做”。
這關係到士紳的切身利益,若是處置不當,很容易打擊士紳辦學的積極性。
但實際上,船政學堂章程草稿已有規定,實務學堂已有先例可循。學生畢業後,只要考試合格,即可“獲得差使”,通常到海軍或者造船廠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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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紳董事還要詢問,無法是想讓楊烜親口說出,形成“王諭”,心裡方能踏實。
楊烜知道他的意思,微笑道:“照規矩,學生只要認真學習,透過畢業考試,都能獲得差使。或者到海軍擔任技術軍官,或者到造船廠擔任工程師,都是件有前程的事。”
士紳董事吃下了這顆定心丸,滿臉堆笑,說道:“有殿下這句話,我們就放心了。回頭一定教育好自家子弟,讓他們好好讀書,跟著軍政府幹,日後必是前程似錦。”
接下來研究學堂章程。
學堂章程極嚴,課程抓得極緊。例如第四條規定:
“自開學之日起,每月考試一次,由教員分別等第。其學有進境考列一等者,賞法幣三元;二等者,無賞無罰;三等者,記惰一次,兩次連考三等者,戒責,三次連考三等者斥出。”
校董們都是讀書人,深知做學問的艱難,對章程無不同意。唯有第九條,規定父母亡故情形,學生可酌情請假,但不許守孝三年,引發校董爭議。
華夏傳統制度,父母亡故,兒子需守孝三年。即便是在朝為官,也要回籍守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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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雖然宏揚孝道,卻與工業社會不相適應。軍政府主張移風易俗,雖然保留了孝道,卻並不鼓勵為去世父母“守孝三年”。
最後,楊烜一錘定音,維護了學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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