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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離婚案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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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五時許,商館法院迎來了最後一起案子,民女劉氏申請離婚案。法官、書記員、法警都已疲憊,卻也只能堅持審完這個案子。

商館法院是廣州唯一一家涉外法院,也是一個模範法院。人們都慕名而來,希望商館法院能夠還他們一個公正。滿清官府遺留下來的陳案冤案,也屢屢被當事人提起,重訴於商館法院。

因此,商館法院接到的訴訟案件格外多,法官們只能連軸轉,方能處理日益增多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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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女劉氏申請離婚案,系劉氏主動申請離婚。而當事人都出身於廣州大戶人家,這起案件也就格外引人注意,吸引到許多人過來旁聽。

阿禮國在中國呆過多年,深知中國是個夫權國家,男女地位極不平等。女人講究“無才就是德”、“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三從四德”。說白了,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庸。

在這種畸形的夫權社會,絕少有女人敢反抗夫權,更不敢主動狀告丈夫,要求離婚。

滿清司法實踐中並不乏離婚案,卻多為“典妻”、“賣休”、“”三種情節。像劉氏這種大家閨秀,主動要求離婚的非常罕見。

何為“典妻”?百姓窮困潦倒,可以把自己的妻子“典賣”給別的男人,彼此約定身價銀和典期。妻子被典賣後,甚至可為別的男人生育子女。到期之後,原來的丈夫可以用銀錢贖回妻子。

譬如湘軍後期第一悍將鮑超,曾經窮困潦倒,被迫把自己的妻子典給別人。後來,鮑超反悔,與接受自己妻子的男人發生爭執,打傷了人,被官府抓住。

幸虧,曾國藩偶然救助了鮑超,才成就了日後的湘軍名將。

“賣休”與“典妻”類似,都是把妻子作為丈夫的附庸,可以像商品一樣買賣。只不過,“典妻”可以贖回,“賣休”則類似於絕賣,不可贖回。

“”的情形更為悲慘,是指丈夫為了錢財,逼迫或者默許妻子與別人通姦。

有清一代,“典妻”、“賣休”、“”三種情節構成了清朝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主體。

窮人家有“典妻”、“賣休”、“”等婚姻悲劇,富人家同樣也有。

本次離婚訴訟案中,原告劉娥本是大家閨秀,嫁與廣州府南海縣望族崔氏。哪知道,丈夫崔虎太混賬,吃喝嫖賭毒無惡不作,還有家暴的惡習。

劉氏沒有生育子女,難以忍受婚後生活,請求回家,卻遭到孃家的拒絕。孃家為了維護三綱倫理,寧願把女兒往火坑裡推,也不願讓她回家。

這在我們今人看來,是否覺得有些匪夷所思呢?

可在晚清,這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在時人的輿論裡,劉氏離婚,就是家醜外揚,簡直就是無理取鬧。而她父母拒不接納劉氏,卻將得到士紳階層的一致好評。

歷史上,曾國藩平定太平天國,受封一等侯爵,位極人臣。可在女兒的婚事上,他同樣受制於封建禮教,硬生生地把女兒往火坑裡推。

大女兒曾紀靜,嫁給了曾國藩的同年進士、湖南老鄉袁芳瑛的兒子袁秉楨。袁秉楨爛泥扶不上牆,無惡不作。

曾國藩氣得和女婿斷絕關係。但是對於女兒曾紀靜,曾國藩仍然不准她回孃家,要她留在袁家。曾紀靜年僅29歲,就鬱鬱而終。可以說,是丈夫袁秉楨逼死了她,也是父親曾國藩逼死了她。

三女兒曾紀琛,嫁得是曾國藩的好友、湖南理學家、湘軍大將羅澤南的兒子。羅澤南雖然堪比聖賢,兒子卻很不爭氣。曾紀琛同樣受盡委屈,英年早逝。

實際上,曾國藩有五個女兒,前四個女兒都是婚姻不幸,早早去世。只有小女兒嫁給了一個洋務技術人才,得到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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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曾國藩類似,晚清大才子、“第一狂人”王闓運同樣有個不成器的女婿。他一生狂妄,甚至敢輔佐肅順、慫恿曾國藩稱帝,卻對女兒的婚事無能為力,只能發出“有婿如此,不如為娼”的狂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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