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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章 死刑緩期執行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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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禮國眼前一亮,覺得此計可行。他知道,《民報》是暨南軍政府的機關報,上述建議很可能出自軍政府高層的授意。

若把柯拜船塢改組成合資公司,既能妥善解決現有爭議,滿足軍政府、本地士紳、洋行、柯拜家族四方利益訴求,又能為華洋商業合作樹立典範,實在是高明之至。

法庭這邊,因為小柯拜與軍政府民政部次長爭論不下,只能宣佈休庭,擇日再審。法官建議雙方坐下來坦誠溝通,爭取和解,使船塢能夠儘快走上正軌。

華夏都有“息訟”的傳統。儒家認為,與倫理相比,法律處於次要地位。因此,應重“禮讓”而輕法律,把禮讓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

在這種息訟思想的影響下,歷朝都希望透過道德禮教,培養百姓道德品質,以達到“休訴”或“不訴”的境界。

封建小農經濟下,追求安寧、穩定,避免糾紛是社會認同的普遍心理。“息事寧人”不僅被法官所接受,也受到當事人的歡迎。

而在華夏封建社會,司法審判權與行政權合二為一,行政官員兼任法官,並無專業的法官。

一個冷知識是,華夏封建律例制訂得相當嚴密。譬如滿清的《大清律例》,堪稱是華夏法律的巔峰,歷任刑部官員都對《大清律例》引以為豪。

《大清律例》與《大明律》一樣,明確規定官員判案必須引用律令條文,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官員大多是出身清貴的讀書人,並不熟悉法律條文。為了規避風險,他們常常選擇息訟,甚至強行要求當事人息訟。

封建時代的司法制度,更是一言難盡。刑訊逼供、冤假錯案都是屢見不鮮,即便是漢文帝、唐太宗、宋仁宗這樣的仁主,也無力改革司法弊政。

暨南軍政府剛入主廣州不久,司法審判體系建設仍在摸索前進。司法上,軍政府同樣主張減少訴訟。

這並不是因為軍政府繼承了儒家的“息訟”思想,實因法官太少、法律仍不健全。現在新舊交替,新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形成,減少訴訟實有必要。

阿禮國連續旁聽兩場審判,都以中途休庭、擇日再審結束,未免有些遺憾。

緊接著,法官又審理了一起分銷鴉片案。而前兩個案件相比,法官審這個案子就果斷迅捷多了。

案情非常簡單,一個華商從華南海盜手中走私了一百箱鴉片,使用老閘船運往內陸銷售,在靠近新安縣今之深圳市)海岸的地方被黑旗軍海軍捕獲。

軍政府司法部派一名檢察官起訴這名鴉片走私商,經過當事人陳述、陳列證據、律師辯護後,法官當庭宣佈:

“本院認為,被告走私鴉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供認不諱。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本院宣佈,判決被告人xxx犯有走私鴉片罪,理應判處死刑。

“被告人悔罪態度端正,主動檢舉揭發海盜違法犯罪線索,主動報效白銀二十萬兩,符合減刑情節。本院綜合考慮,決定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沒收個人一切財產。

“被告若有不服,可於十日內向廣東省高階法院申訴。若無異議,待大理院核准後,便執行刑罰……”

阿禮國飛快翻閱著手中的《法律彙編》,找到了死刑緩期執行的條目。這是一種變通死刑的刑罰,比較適合當前的社會治安現狀。

事實上,當前社會失序,犯罪活動較為普遍。不管是按照暨南軍政府《刑法》,還是按照《大清律例》、太平天國法律,都應大量誅殺罪犯。

這顯然不利於社會穩定。譬如說鴉片犯罪,一旦嚴禁執行法律,不知有多少人頭落地。再譬如曾國藩在湖南辦審案局,大殺罪犯,也得了個曾剃頭的諢名。

軍政府使用“死刑緩期執行”代替“死刑”處理鴉片走私商,既能震懾犯罪活動,又能開闢財源,顯然更為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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