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了顧律師的事務所又坐了一會兒,又說了一些關於案子的事,就回去了。回到宿舍等著開庭的日期。
到了開庭的那一天,我先到顧律師那裡把剩下的那一半律師費交給他,然後我們就一起去法庭。
到了法庭的時候,我看到了張旭的女兒張玲玲和一個和她的年齡差不多的年輕人。那個年輕人應該是張玲玲或者是張旭請來的律師吧?張旭並沒有來。
法庭的門開著,張玲玲和那個年輕人已經坐在了被告席上。因為沒有到時間,法官又沒有通知我們進去,所以我就坐在法庭外面的椅子上等著。
過了一會兒法官就通知我們進去了。我和顧律師並排坐在了原告席上。
這一次庭審和上一次不一樣,因為我們離婚的時候庭審就我和張旭兩個人,我們都沒有請律師,而這次請了律師,所以也就不用我們當事人自己說話了。
法官對我說:“原告,你說房子是你和被告張旭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建,你有什麼證據嗎?”
這時候顧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有張旭離婚時候提供的一個借條,借條上明確的表明這個錢是用來蓋房子的時候借的。而且這個借條已經在我的當事人離婚的時候和被告兩個人分割了。”
法官又問:“你說是你們出資蓋的,你能不能拿出什麼證據來證明你出資了?”
顧律師看了我一眼,意思是讓我說有沒有。於是我說:“還有就是存在我名下的四萬塊錢,被張旭取走了,也是用來蓋房子的。剩下的就是張旭存到他二姐名下的錢。”
“你知道不知道他存到他二姐名下多少錢?他為什麼要存到他二姐的名下?”
“因為他和他第一任前妻離婚的時候答應五萬塊錢的賠償,沒有還清,他說怕他前妻——”還沒有等我說完,法官就說:“簡單點說。”
這時候顧律師說:“他是怕他的前妻來追債,所以才存到他二姐張晴的名下的。”我一聽,還得是律師,一下子就能說中要點,而我囉裡囉嗦的半天也沒有說清楚。
這時候法官又問張玲玲:“被告張玲玲,你說這個房子是你出資蓋的,你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這個房子是你蓋的?”
話音剛落,張玲玲的律師就起身來交給法官一堆的資料,並且說:“這是我的當事人張玲玲蓋房子時候的出帳記錄,還有收據。”他一共提供了兩份,給了法官一份,然後,又給了我們一份。
一看到這裡我是徹底的慒了,沒想到張旭他們還有這一手。顧律師接過來先看了一眼,然後又讓我看。我看著那厚厚的一沓資料,頭都大了,什麼也看不下去,更是看不明白,上面都記錄著一些什麼。
還沒有等我看完,張玲玲的律師又說:“因為張旭的錢不夠,而張玲玲有能力蓋這個房子,所以才讓張玲玲出資蓋的。“
法官聽了以後就問張玲玲:“你現在是什麼工作?你一年能掙多少錢?”
聽到這個問話,張玲玲馬上回答說:“我幹會展,和姐妹一起入股,每年能掙不到二十萬。”她的話剛說完,她的律師就提醒她說:“你直接說得準確一點,不到二十萬是多少?一萬也不到二十萬,十九萬也是不到二十萬。”
“十七八萬。”張玲玲:“我有這個能力蓋房。”她再一次強調自己有能力。
“而且,這個房子不僅是我出的資,蓋的時候也一直是我在蓋,我爸並沒有經手。”一聽張玲玲的話都是編造的。因為當初張旭提出來和我離婚的時候,他就說,他即要在家裡蓋房子,又要照顧老太太。現在就成了張玲玲在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