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們並不是住在一個監室,平時…”姚靜陷入回憶,片刻之後搖了搖頭,“平時好像兩人沒什麼直接接觸,更沒聽說有什麼私仇。”
我便奇怪了,問她,“既然沒有私仇,向敏花幹嘛和郗楊過不去?還有,如果想要舉報她,直接找管教彙報不就得了?至於用這種曲裡拐彎的辦法嘛!”
“她倆為什麼過不去我還不知道,但我會盡快查清楚…還有,楓哥,你說的直接向管教彙報只是一部分表象!”
姚靜沉住氣,不緊不慢地解釋,“犯人之間相互舉報的現象的確存在,但相比起來,這種借刀殺人或者說…怎麼形容呢,對,聲東擊西的手法更多。”
“楓哥,你想想看,向敏花和郗楊並不住在一個監室,如果她的判斷或者訊息有誤,那麼她舉報郗楊,獄方卻找不到違禁品,那她豈不成了造謠生事,偽造瞞報?三十六條監規裡,可有著犯人之間不得打壓的說法啊!所以,出手之前給自己留一條後路,在監獄早就是不成文的規矩了…”
我點頭,琢磨姚靜的話的確有一定道理。
但我還是想不明白,向敏花既然只是說自己丟東西了,獄方卻如何曉得去其他特定監室尋找?並且直接查到東西藏在被褥裡?
一般而言,臨檢和突擊檢查、全面檢查不同,臨檢只是做樣子居多,根本不會查得那麼細!
我就曾經在下大值的時候多次參與臨檢和突檢,基本上遇到臨檢的時候,就是翻翻床鋪,找找旮旯拐角,最多搜一下女犯人的私人物品。
至於體內藏毒、被褥棉花裡藏違禁品,或者將某種東西混進牙膏,並且在廁所便池衝不到的地方貼上裹著藥丸與便池同色的膠布…這些根本查不到也查不出來。
而,向敏花既說丟了東西,大哭大鬧卻又不明說丟的是什麼,最多也只能促使獄方進行一次小範圍,甚至只在其自身監室內的臨檢而已,斷不能牽扯到八竿子打不著,另一個監室的郗楊。
除非,向敏花曾經做出過某種強烈暗示,甚至直接舉報!
可這樣一來,不是又和姚靜的說法自相矛盾了嗎?如果搜不出來什麼,向敏花自己肯定要擔責任。
…
我思索著,不自覺又想掏煙,卻反應過來剛剛答應過姚靜,只好縮回手,訕訕地笑了笑,問姚靜,“那你說,向敏花是怎麼向獄方暗示偷她東西的就是郗楊?還有,若不是她點明某些違禁品藏在郗楊的被褥裡,獄方臨檢絕不可能查出來。”
“楓哥,你還真當我是中華小當家,什麼都知道啊!”
姚靜笑我,“這個你倒是可以直接問秦隊!不過,其實也不用多問,我就能給你舉出至少十種以上的暗示方法。”
我被她逗起興趣,“那你現在就給我暗示一種唄。”
“嘻嘻,好!”
姚靜沒有推脫,直言,“比如我是向敏花,我根本不用多說什麼,只是告訴管教,我從監獄商店買了什麼東西,擔心別的女犯人偷吃、偷用或者拿錯,藏在被褥裡…楓哥,你說,管教的第一反應會不會是,那種東西是可以藏在被褥裡的?她們是不是在檢查別的犯人時,自然而然不會遺漏這個細節?順手的事兒,查也就查了!”
我點頭,不得不說,比起這個小妖精來,我對監獄裡的種種貓膩,經驗上還是太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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