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你這個案子,不排除會以撤訴,然後透過行政執法得到較好安排的方式結案,比如法院報給民政部門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在公安系統的戶籍登記裡直接變更成母女關係。”
我安慰了一下任春紅,悄悄放了一萬元錢,便準備告辭。
“可可一定很可愛吧,等你們成功變更為母女關係了,我們再來看看她。”
小潘也插話道。
“可可真的很懂事,你們能來看她,我是求之不得。”
任春紅說起可可,臉上都是幸福的笑意。
章一天從始至終卻是一言不發,這個案件雖然奇葩,但確實扯不上民俗方面的問題。
回去的路上,小潘好奇道:“徐律師,這個任春紅代孕、賣出生證,應該也不是良善之輩,就是可憐了可可這個小女孩。”
“小潘,任春紅確實做錯了事,但也看得出她是愛可可的。”
人生之艱,沒經歷過的人不會明白,我從心底裡雖然對任春紅以前的做法也持否定態度,可現在事情已經這樣,我們要解決的是她目前和可可的法律困境,而不是糾著她以前犯的錯誤不放。
“徐律師,任春紅代孕應該是違法的,她的主張會得到法院支援嗎?”
小潘沒有再深究任春紅過往的錯事,而是一本正經地問起了我代孕的法律問題。
我想了想,對他說道:“我國法律有禁止代孕的規定,但也有空白點。”
接著,我給他講了我國代孕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2001年8月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同時,該《辦法》第22條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對“有技術實施代孕的醫療機構”的規制,而沒有對孕母和代孕委託方作出禁止性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甲”透過某醫療機構安排孕母“乙”為自己“代孕”,“甲”和“乙”將適用“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該醫療機構則會被作出相應處罰。
實際運作時,在進行代孕前,孕母與夫妻之間一般會簽署《代孕協議》,通常會包括孕母在孩子分娩後放棄孩子,以此獲得“酬勞”的內容。
由於在中國“代孕”不能進行“合法交易”,所以《代孕協議》屬於無效的協議,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儘管如此,在相關爭議中,法院更傾向於保護實際上懷胎的女性的權益,這導致孕母一旦反悔,委託代孕的夫妻其實很難再要回孩子,孩子會由孕母事實上撫養照顧,委託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具體到任春紅案,她和僱主的《代孕協議》及“退單”都屬於無效協議,可可很大可能會確認和她的母女關係,不過,從可可的成長角度出發,可可的撫養費任春紅多半不會去爭取,她應該會對可可隱滿代孕這件事。
“徐律師,任春紅這個案子你應該不用全程參與吧!”
一直沉默的章一天打破沉默,轉頭問道。
“她這個案子純法律問題,應該用不上我調解,訴訟的話可能也會撤回,法院應該會指定公安系統的戶籍登記裡直接變更她們成母女關係。”
我如實回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