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竟,就剛才李東強發的那些牢騷,實在是讓他有種不祥的預感。
所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張偉實在是被那些個傻逼當事人給坑怕了。
聽了張偉的話,李東強雖然很不情願,但也只好點頭:“好......好吧,我知道了,我儘量控制。”
“不是儘量,是一定!”張偉直視著李東強,“除非你想加刑!”
李東強深吸一口氣,道:“我不想加刑,我......好,我聽你的,我什麼都聽你的!”
“嗯。”
張偉點點頭,接著道:“在見你之前,我已經幫你申請了取保候審。”
“以你的情況,應該是可以透過的。”
“如果沒有意外的話,你很快就能從裡面出來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取保候審做了相關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而李東強,便符合第二種情況。
他這個案子,雖然罪名性質挺惡劣,罪行也挺嚴重。
但實際犯罪行為,並不是非常惡劣的。
如果是放火啊,投毒啊這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那就別想取保候審。
但李東強只是高空拋物,完全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只要是簽了保證書,交了保證金,基本就能出來了。
當然,
取保候審雖然能先從看守所出來,但並不意味著就沒事了。
所謂取保候審,只是暫時接觸羈押,等待開庭審理。
在這期間,是要遵守相關規定的。
比如,隨傳隨到,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地,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不得干擾證人作證等等。
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
輕則沒收保證金。
重則,可能直接逮捕抓回來。
而且很可能會因為取保候審期間的某些行為,導致開庭審理的時候,量刑偏重。
但不管怎麼說,能離開看守所,李東強還是非常高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