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社群矯正,也有專門的《社群矯正實施辦法》進行詳細說明和約束:
作為社群矯正物件,緩刑犯應按規定時間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緩刑犯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等情況,發生特定變故或接觸特定人員時也應及時報告;
有些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緩刑犯想進去,得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並獲得批准;
緩刑犯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緩刑犯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每月參加社群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等等。
有諸多條條框框,對緩刑犯的行為進行約束。
還有司法行政機關、社群、派出所等機構,對緩刑犯進行監督管理。
說起來,確實不用坐牢。
但實際上,也就相當於是換了個更大一點的牢房而已,自由也只是相對自由。
但如果你以為僅此而已,那就大錯特錯了。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換言之,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研期內違反相關規定了,或者違法了,那沒什麼好說的,直接撤銷緩刑,丟進監獄去坐牢。
也就是說,
緩刑犯就相當於腦袋頂上時刻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不知道啥時候,突然,啪就掉下來給你戳個對穿。
這種提心吊膽的生活,嘖嘖嘖,不親身經歷一遍,那是體會不到箇中滋味的。
關鍵緩刑的時間還賊長,一般會比實刑更長,最起碼不會少於實刑。
比如,
實刑兩年,緩刑三年,也就是判二緩三。
實刑三年,緩刑五年,這就是判三緩五。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
緩刑犯的日子,那是一點都不好過。
現在這些逼樣的在這兒沾沾自喜,嘚嘚瑟瑟。
等它們真正體會到,就知道是什麼滋味兒了。
......
不得不說,這次的案子,著實能體現出張偉的個人能力和專業素養。
雖然對手很強大。
案子也很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