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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一個回合,潰不成軍!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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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瞥了她一眼,冷冷道。

你特麼還有臉問?

要不是你亂來,我也不至於這麼被動!

其實,張偉事先針對罪輕辯護已經做了充分準備,從多個角度切入,爭取減刑。

結果任君美上來就是一個拒絕認罪的大動作。

直接打了他一個措手不及。

沒辦法,張偉只能儘量補救,把任君美的話往回圓。

他的策略就是,棄車保帥!

車,是誹謗罪。

帥,是尋釁滋事罪。

放棄誹謗罪的辯護。

以退為進,絕處逢生,專攻尋釁滋事罪。

而且,針對尋釁滋事罪也無法進行罪輕辯護,只能進行無罪辯護。

成則罷了。

如果敗......呵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四種破壞社會秩序的情形:”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張偉硬著頭皮說道:

“而我方當事人網路發帖的行為,並不符合以上四種情形的任何一種,因此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羅祥緩緩搖頭。

對方律師確實有兩把刷子,只可惜,這刷子沒毛。

當即開口沉聲道:“對方律師說的沒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確實規定了四種情形,但我們在實務中,不能生搬硬套,還需要結合相應的司法解釋深入理解。”

“在《最高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有這樣的說明:”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換言之,”

羅祥微微一笑。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於尋釁滋事罪約定情形的第四條!”

“構成尋釁滋事罪!”

羅祥氣場強大,聲音洪亮,強勢駁倒張偉的辯護詞。

張偉臉色變得非常難看。

內心叫苦不迭。

本就是情況有變倉促改換訴訟策略,偏偏對手還是羅祥這樣的大魔王。

一個回合,潰不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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