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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分析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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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共同投訴處理?

2.共同投訴人應該怎麼推選代表人?代表人發生變更

或放棄投訴請求等,應該怎麼辦?

3.投訴人不能參加現場調解,A&bp;市場監管部門還可以採

用什麼方式進行調解?

案例&bp;4:

答:1.投訴人為兩人以上,基於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投訴同&bp;一經營者的,經投訴人同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共同投訴處理。

2.共同投訴可以由投訴人書面推選兩名代表人進行投訴。代表人的投訴行為對其代表的投訴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經被代表的投訴人同意。

3.調解可以採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採取網際網路、電話、音訊、影片等非現場調解方式。

案例&bp;5:王某認為其在欣欣化肥商店購買的十袋化肥含量不足,與包裝袋上的標註不一致,所以向&bp;A&bp;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投訴。調解過程中,欣欣化肥商店認為其銷售的化肥含量與標註含量一致,提出讓王某對該化肥進行檢測鑑定,王某不同意,認為應該由欣欣化肥商店進行檢測鑑定。王某偶然間發現&bp;A&bp;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調解人員與欣欣化肥商店的負責人為親屬關係。

問:1.化肥應該由誰來進行委託檢測鑑定?

2.王某是否可以要求&bp;A&bp;市場監管部門更換投訴調解人

員?

3.A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王某的投訴後應在多長時間內辦

結?

4.檢驗檢測時間是否計算在調解期限內?

案例&bp;5:

答:1.需要進行檢定、檢驗、檢測、鑑定的,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機構承擔。

2.調解人員是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利&bp;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投訴的,應當迴避。投訴人或者被投&bp;訴人對調解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調&bp;解,並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3.A市場監管部門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結&bp;該投訴。

4.檢定、檢驗、檢測、鑑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調解期限內。

案例&bp;6:黑龍江省雞西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雞冠區&bp;A&bp;燒烤店向消費者收取“碳位費”,認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經查,當事人王某自&bp;2016&bp;年&bp;12&bp;月&bp;31&bp;日至&bp;2017&bp;年&bp;3&bp;月&bp;6&bp;日,向來店就餐的消費者收取“碳位費”,按每位&bp;1&bp;元標準收取。在消費者就餐前,對收取“碳位費”事先未告知,結賬時,按就&bp;餐人數收取“碳位費”,共收取“碳位費”17380&bp;元。

問:A&bp;燒烤店收取“碳位費”行為是否屬於消費侵權?並說&bp;明理由。如果屬於侵權,請說明處罰依據。

案例&bp;6

答:A&bp;燒烤店收取“碳位費”行為屬於消費侵權。

理由:第一,從經營者應履行義務角度。燒烤店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支出的成本(碳)已計入食品價格之中,這個價格已經包含了其合理計入成本的費用,向消費者提供碳和烤具,是提供服務、實現交易行為的前提,為必需品,是其應盡義務,將已經計入經營成本的碳,在結賬單據中再次單獨以收取“碳位費”的形式直接按位數向消費者收取,屬於重複收費,不是行業慣例。

第&bp;二,從法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bp;第四條規定、第十條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十項規定、《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案當事人在經營中向消費者收取碳位費的行為,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交易原則、安全保障原則、法律保護原則。因此,當事人的行為屬重複收費,侵害&bp;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

處罰依據:《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條:&bp;“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bp;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bp;7:某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A&bp;飯店從&bp;2019&bp;年&bp;6&bp;月&bp;3&bp;日至&bp;8&bp;月&bp;12&bp;日一直向消費者收取餐具費(餐具費包括碗、碟子、水杯、勺,每位消費者收取餐具費&bp;1&bp;元),認為侵犯消費&bp;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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