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型式評價工作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以下不符合《計&bp;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程式要求:&bp;1、“該技術機構&bp;接受任務後,根據有關技術資料編寫了型式評價大綱經實驗室主&bp;任稽核批准後實施型式評價。”是錯誤的。錯誤之處有三點:
(1)&bp;是首先應該考慮是否有國家統一頒佈的型式評價大綱或計量檢&bp;定規程中是否有型式評價要求,如果有應該按大綱或計量檢定規&bp;程要求實施,如果沒有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再編制型式評價大&bp;綱;
(2)是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必須全面審查申請單位提交&bp;的技術資料,並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型式評價技術規範&bp;擬定型式評價大綱;
(3)是型式評價大綱由承擔型式評價技術機&bp;構的技術負責人批准。
案例&bp;8:2017&bp;年&bp;6&bp;月初,公元集團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系“公&bp;元”品牌管材、管件生產企業)在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查處無果&bp;的情況下,向市場監管局舉報反映該企業&bp;2016&bp;年在南京地區的&bp;銷售額下降明顯,在南京銀橋、金橋、板橋紅太陽等市場已發現&bp;多家管材經營部銷售假冒其品牌的系列管材。接到舉報後,分局&bp;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持續摸排跟蹤。
1、如果上述線索事實成立,應依據什麼法進行查處?是一種什麼樣的違法行為?
2、行政執法部門應如何組織查處?
案例&bp;8
答:
1、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查處。&bp;此種行為應是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產品,構成一部和產品冒充&bp;合格產品違法行為。
2、經分析,認為此線索很可能涉及一個有規模的製售假冒&bp;管材銷售網路團伙,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為確保案&bp;件查處效果,根據兩法銜接相關規定,分局及時將該線索向南京&bp;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進行了通報。行政執法人員會同公安人員聯合&bp;進行依法辦案。
案例&bp;9:2013&bp;年&bp;2&bp;月&bp;20&bp;日,趙某在本市某商場購買由&bp;A&bp;廠&bp;生產的冰箱一臺,同年同月&bp;24&bp;日又購得一部&bp;B&bp;公司生產的多功&bp;能電源保護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裝好冰箱和電源保護器。半&bp;個月後,一日趙下班回家發現,因冰箱電路出現故障,高溫下導&bp;致冰箱起火,燒燬部分傢俱及用品,因發現及時,幸未發生重大&bp;火災。為此,趙某向法院起訴,狀告某商場、A&bp;冰箱廠和&bp;B&bp;公司,&bp;要維護消費者權益,賠償損失,由三個單位負連帶責任。&bp;某商場稱,該冰箱是本商場銷售的商品,賠償責任應由產品&bp;的製造者承擔,銷售者不應承擔責任。
A&bp;冰箱廠稱,本廠生產的產品均符合國家標準,以往從未發&bp;生過此種情況,無證據證生產者有過錯,無法認定生產者應承擔&bp;責任。B&bp;公司的電源保護器失靈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p;B&bp;公司辨稱,趙某違反有關安裝說明的要求,違章安裝,無&bp;視說明書的警示說明,導致電源器失效成事故,冰箱電源線路有&bp;問題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bp;此案應依據哪部法律,如何處理?
案例&bp;9
答: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經技術監督局對&bp;A&bp;廠的冰箱和&bp;B&bp;公&bp;司的電源保護器進行質量鑑定,認定:(1)該品牌和型號的電冰箱&bp;線路連線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況下不會出故障,在特定的情&bp;況下會適中產生高溫;(2)電源保護器已經被燒燬無法鑑定,但&bp;對同樣商品檢測,沒有發現質量問題;(3)原先趙在安裝電源保&bp;護器與冰箱時,未按說明書正確安裝,使保護器無法發揮正常作&bp;用,導致冰箱等物品被燒燬。&bp;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銷售者可以先行進行賠
償。但銷售者無過錯,不承擔最後的陪償責任,如先行賠償,可&bp;向生產者追償。
消費者趙某的財產損害,主要因生產者&bp;A&bp;廠的冰箱有缺陷所&bp;致,生產者要承擔產品責任。何況依《產品質量法》的要求,不&bp;論生產者有無過錯,都適用“嚴格責任原則”&bp;製造保護器的&bp;B&bp;公司所生產的產品不存在缺陷,趙某的財產
損害與保護器失效無關,因此不承擔責任。&bp;消費者趙某因安裝保護器不當,也有一定的過錯。但依照“嚴&bp;格責任原則”,電冰箱電源線路有缺陷是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bp;所以不因趙的過錯而免去冰箱生產者的賠償責任。但可以的酌情
減輕陪償的責任。
案例&bp;10:2020&bp;年&bp;4&bp;月&bp;2&bp;日,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支隊接到《國家總局執法稽查局關於轉交有關商標註冊申請資訊的函》的緊急通知,內容涉及大慶凱迪潤滑油有限公司申請註冊&bp;“火神山”、“雷神山”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商標,可能存在惡&bp;意申請、違法代理等問題。&bp;經立案調查,當事人自&bp;2011&bp;年成立至今,不具備生產、加工、分裝任何產品條件,也從未與任何企業簽訂委託生產、加工、分裝產品合**議。該公司自&bp;2014&bp;至&bp;2019&bp;年,申請並持有&bp;5&bp;個&bp;涉及到第&bp;1、4&bp;類商標註冊證,至今均未使用。2020&bp;年&bp;2&bp;月&bp;3&bp;日,當事人看到電視中播放“火神山”、“雷神山”的內容,意識到該字號可能成為熱詞,當日委託北京睿智點睛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知和苑智慧財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分別以“火神山”、“雷神山”申請註冊第&bp;4、5&bp;類商標,申請號為:43985895、
43985898、43983249、43986022。&bp;2020&bp;年&bp;2&bp;月&bp;9&bp;日開始國家新冠病毒防控疫情形式嚴重,當事人於&bp;2020&bp;年&bp;2&bp;月&bp;29&bp;日,在網上提交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書。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於&bp;2020&bp;年&bp;3&bp;月&bp;6&bp;日下達了准予撤回商標註冊申請通知書。在此期間當事人未獲利。
1、此違法行為應依據什麼法進行調查處理?
2、執法部門應做出如何處罰決定?
案例&bp;10
答:
1、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調查處理。
2、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bp;第一款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bp;項的規定,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依據&bp;《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和《規範商標申請&bp;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事實,作&bp;出罰款人民幣&bp;5000&bp;元的行政處罰。並將涉案的兩家北京商標註&bp;冊代理公司移交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