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水平超度原因:保障專案過多、保障程度過高、失業率不斷攀升、人口老齡化加重。
社會保障水平超度後果:加大政府財政赤字,影響國民經濟良性執行;抬高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競爭能力;勞動者滋長懶惰,影響經濟效益。
醫療保險:
給付:從醫療機構獲取服務,從社保機構獲取醫療費用補償,主體是醫療機構和社保機構。
支付:社保機構代替被保險人向為其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第三方付費行為。
支付方式:後付制按專案付費)、預付制總額預算制、人頭預算制、定額預算制、病種預算制)。按專案付費操作方便、適用範圍廣,有過度服務動機、社保機構控制醫療費用的成本高)。總額預算能控制醫療費用,有緊縮服務的動機)。人頭預算鼓勵醫院以更少的費用為更多人服務,鼓勵醫療資源流向預防服務;有減少服務、節省費用的動機)。定額預算鼓勵醫院降低每日住院或每次門診成本,有延長住院天數和門診次數的動機)。病種預算意願降低成本,誘導升級患病種類的動機且制定標準複雜管理成本高)。工資制醫生收入穩定,但缺乏積極性)。相對價值標準制鼓勵醫生提供合理服務、均衡醫生收入、最佳化人力資源)。
分擔方式:起付線、封頂線、自付率共付保、按比例分擔)、定額自付。
失業保險:
資格: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第八章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
監管內涵:國家行政監管機構、專職監督部門、社會公眾等對社保基金經辦機構、運營機構、其他有關中介機構的管理過程即結果進行的評審、認證、鑒定。
管理內涵: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的行為和過程。收支管理、預算和決算管理、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等。
管理的範疇更大。
監管的意義:安全與完整、體系的良性執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監管的主體:一元監管主體論:政府財政當局為核心;多元監管主體論:政府、社會公眾、中介機構等多方主體構成。政府監管主體: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等;非政府監管主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工會監督等。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主體:人社部、財政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人民銀行等。
監管原則:獨立、公正、科學科學規範準確,尊重社保基金的發展規律等)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監管: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設定社保基金投資工具和比例限制,實施最低相對收益率擔保個人可以選擇多種投資型別,政府只保障部分資金的安全收益),建立完備的資訊披露和報告制度,發揮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作用。
監管方式:事先控制、實時監控、事後控制等。
監管模式:
審慎監管:確保安全和收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容許投資管理主體在投資決策上有較大的自主權,監管機構重點關注投資決策過程是否全面科學周密。有利於合理配置資産,實現風險收益關系的最最佳化。特點:監督機構較少幹預基金的日常活動,強調基金管理者的資料吧和風險防範,注重市場的監管角色和力量,以嚴格的法律約束為保障,使用條件較高,多用於發達國家。優點:更嚴格公平有效,重視立法管理嚴肅公平),保護投保人利益。不足:法律穩定,不夠靈活,政府功能相對弱化。
嚴格監管:限量監管。監管機構獨立性強,權力大,除了要求基金達到最低的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對基金的結構、運作、績效等進行嚴格的限量監管。代理風險較小,但保值風險高於審慎性監管模式。特點:監管機構獨立性強,對基金投資有限制性規定,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實行最低收益原則,採用的國家主要是大陸法系和發展中。優點:充分發揮政府功能,迅速有效面對實際情況。不足:不利於發揮基金業務機構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利於培養基金管理人才和投資專家隊伍,滋生腐敗和官僚作風。
我國以嚴格監管為基礎,向審慎監管發展。
監管現狀:社保基金監管體系初步建立社保基金監管主體逐漸明確、監管法規陸續頒布和規範、行政監管機構組織開展了大量工作),社保基金監管任務艱巨基金種類不斷增多規模龐大、基金管理方式變化、社保基金被侵吞挪用較多)
監管問題:沒有獨立的社會保障監督法律法規,社會監督呈缺位狀態,監管機構職能交叉重疊,監管主體獨立性不足,監管力量薄弱,社保基金管理透明度低。
監管完善:建立專門的社保基金監管法律並加強執法,推進社保基金監管的市場化,構建協同監管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推進社保基金監管的資訊化,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的資訊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