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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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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為什麼要拿一雙別人穿過的鞋?

夏瑤在筆記本上,將“哈森皮鞋”做上了重點標記。

從彭嘉強父母家出來,夏瑤覺得自己收獲頗多。

“我們之前一直認為被埋在豬圈裡的屍體是屬於彭旺的,作案動機也鎖定在財産和感情糾紛上,不過我覺得兇手未必真的認識彭嘉強。”

會議桌前,夏瑤冷靜地分析道。

“透過什麼判斷的?”梁瑞問。

整個重案組被迷霧重重的陳屍案壓在腦袋上,一個錯誤的偵查方向使得之前數日的調查付諸東流。

死的人都不是這個,調查方向自然是錯了的。

如今好容易撥亂反正,哪有那麼容易就能找到10幾年前的作案線索,更別說去試探兇手的殺人動機了。

夏瑤將今早去彭嘉強父母家的筆錄展示在眾人面前。

“根據彭嘉強父母所說,他?????在走的時候,腳上還有一雙價值1800元的哈森皮鞋,如果是同村人或者認識的人作案,他沒必要把鞋子也弄走。”

就算弄走了也不好處理,都是一個村的,如果兇手自己穿,那等於是堂而皇之告訴別人自己害了彭嘉強。

如果是兇手拿出去倒賣,賣不賣得出去是一說,就怕反而惹來一身騷。

是以,兇手根本不認識彭嘉強,作案的時候僅僅是出於圖財害命。的目的

陸商一拍桌上的案卷道:“按照這個邏輯推理,那麼兇手埋屍、並且帶走屍體上除了衣物外的所有東西就能解釋得通了!”

埋藏屍體是為了不那麼快讓人發現,好給自己留下充足的時間逃離作案現場!

只是沒想到彭嘉強家裡情況特殊,兒子失蹤了這麼多年,父母都以為孩子是在江市打工,是在跟他們賭氣,並未發現異常,也沒有報警,這才導致死者的屍體在豬圈裡埋了11年。

要兇手不是村裡人,那就只有兩種情況,要麼是村裡的親戚,要麼是陌生人。

經過一番討論,重案組排除了兇手和村裡有聯系。

從他連一雙中檔皮鞋都要弄走的作案手法來看,他必然是圖財的,要是和村裡有聯系的人,稍微打聽一下就知道彭嘉強家裡是什麼情況。

就算兇手要薅羊毛也得找一隻肥羊。

“到底是什麼人會跑到柏和村這樣的地方去?”梁瑞抱著胳膊思索。

夏瑤腦海中靈光閃過:“查一下近幾年江市和附近省市在鄉村進行搶劫殺人的案子,或許會有聯系。”

11年前,影片監控還沒有那麼普及,不像現在有“天網”系統,到哪裡都可以調取監控錄影,不怕人有蛛絲馬跡。

尤其是在柏和村這樣的小村子裡,之前連路燈都沒有,大晚上伸手不見五指的,就是街上面對面走個人過來都看不見。

有的流竄犯最喜歡在這種小村子裡下手,神不知鬼不覺地紮一刀就走。

陸商點點頭,順著夏瑤的話說道:“要真是這種流竄犯,那他必定會提前踩點,在村裡找一個最有錢的!”

梁瑞眼神從桌上夏瑤透過彭父的描述畫出來的皮鞋樣子上掃過,忽然激動道:“一定是那雙哈森皮鞋漏了富,讓兇手覺得彭嘉強就是最好的被害物件。”

如此順下來,一切都合乎邏輯了。

一方面追查近幾年流竄搶劫殺人案件的同時,夏瑤也在設法查詢關於彭嘉強的資訊。

埋屍的地點,重案組沒有找到任何兇器和其它作案工具,比如挖坑的鐵鍬,這必然是被兇手給藏起來又或者想辦法銷毀了。

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閉環,才能夠證明兇手的罪行,還原真相。

兇器是故意傷害案與故意殺人案的重要物證,它屬於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

當然,犯罪與兇器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除了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還有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間接證據,單個的間接證據不能充足證明案件事實,但是如果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話,可以作為定罪證據使用。

就比如死者是被人掐死的,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兇器,但透過結合屍檢死因,及體表殘留的指紋痕跡,還有兇手身上留下的痕跡等等來進行判斷。

11年過去了,兇器早已無影無蹤,想要再再追查的難度無異於大海撈針。

夏瑤想要做的就是找到充足的證據結合起來證明兇手殺人的事實。

法證學有一條“公理”叫做羅卡定律:凡有接觸,必留痕跡。

不管案發當時兇手是採用什麼手段將被害者殺害,都必然留下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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