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樓女子的九層營收都屬於青樓,自己只能留下一層,積攢的錢財足夠多,也可以自己為自己贖身。
營業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可以轉交給家屬,如果家屬不肯認領的,可以賣給官府為奴。
這與監獄是一樣的,監獄中的女犯,在牢獄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可以轉交給家屬,家屬不肯認領的,可以將子女賣給官府為奴。
絕大多數罪犯、奴隸、自賣人,她們是沒有資格在青樓營業的,王家也用不著這麼多女子在青樓為自己賺富人的財富。
她們中的大部分只能被販賣給一個個種植園,去那裡跟男性奴隸們一起終日干活到累死。
只有不到萬分之一的容貌上佳之人會被送到青樓工作。
因此,有些女子想要把自己賣到青樓還不行,如果她的容貌不是上等,官府會將她轉賣到海外種植園開荒。
為了增加開荒奴隸,燕國沒有多少死罪,但是卻有很多貶奴罪,哪怕只是在包子鋪偷了個包子吃,被逮捕後,也會被貶為奴隸,立刻送到海外開荒。
司馬元顯進入青樓,這裡鶯鶯燕燕,讓他有了建康的感覺,可青樓內卻正在發生一件熱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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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樓內正在舉辦詩賦大會,十枚金五銖可以在青樓寫下一首詩,最後,經過花魁以及青樓內眾多文人雅士們共同評選後,作詩最好者,方可與花魁春宵一夜。
這本來也沒什麼,無非就是一場遊戲。
但是,當作詩結束後,一位富商卻恰好花費重金為花魁贖身,導致那位才子沒能如願。
即便青樓願意十倍賠償,才子依舊不依不饒,最後鬧到了官府,要狀告青樓坑蒙拐騙。
雖然青樓也是朝廷經營的,但畢竟隸屬於【尚書檯】管轄,而專門負責審查案情的【廷尉府】屬於【御史臺】管轄,所以依舊可以審理此事。
那位富商也非常堅定,為花魁贖身後,並不願意讓花魁繼續才子服務,所以事情便僵持住了。
“才子是先來的,理應讓富商將花魁交還給青樓,先讓花魁為才子服務,服務結束後,再由青樓將花魁轉交給富商。”
“不不不,在富商為花魁贖身的那一刻,花魁便是富商的私人財產,我們不能把他人的私人財產轉交給另一方處置。”
“而且早在青樓舉辦詩賦大會前,富商就已經交付了定金,與青樓簽好了贖身契約,那位富商才是先進行交易者,不過青樓管理者在交付花魁前,又想發揮花魁最後的價值,才有了後面這些事情。”
“雖說交付定金,但畢竟還沒有完成交易,花魁再交付前,依舊屬於青樓的財產,青樓自然可以隨意處置,這並無不妥,這也只能怪富商交付本金太慢,才有了後面那些事。”
廷尉府內,一眾王家貴族官吏以及依靠考試進入廷尉府計程車人官吏們,正在為如何處理這件花魁之事而爭論。
最後,爭論了幾個月以後,眾人引申出了“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概念。
此前,使用權跟所有權是混淆不清的,一般擁有所有權的,往往同時擁有使用權。
此前也發生過類似的事,也引申出了類似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區別。
但如今,這種事再一次發生,經過爭論,使用權和所有權進行明確區分成為了迫在眉睫。
經過【廷尉府】裁決,在富商與青樓簽訂贖身契約,並交付定金的那一瞬間,花魁的使用權便是富商,而所有權依舊屬於青樓。
直到富商在一個月後,交付本金之後,才獲得花魁的所有權。
在此期間,青樓在使用花魁時,理應跟花魁的使用權人,也就是富商,進行溝通協調,否則便是對富商的花魁使用權進行了侵犯。
最終的判決是,花魁並不用為才子服務,青樓管理層未經協商,擅自使用花魁進行營業,屬於非法使用贓物謀取私利,故而需要為所有參與詩賦大會的才子提供雙倍賠償,那位獲勝者,需要對其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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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我們認為的法都是法家刑法刑罰,而很少有跟百姓生活相關的民生商業領悟的法律,日不落帝國對民法的重視,是其誕生《民法典》的根本原因。
我們不僅應該看到日不落帝國在諸如飛機鐵甲戰艦之類器物上的先進,更要認識到,在日常的生活細節中,我們與日不落帝國的差距還要更大。——《世界通史·宋·秦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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