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來分鐘過後,再次開庭。
季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放棄主張分割被告的北城區房産和南城區的公寓。”
我看著江芸“客氣”地說:“謝謝啦。”
她總還沒有愚蠢到把錢都給到法院去評估房産價格。
季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同意與被告協商分割以我當事人名義購買的這套房産。”
馬法官點點頭問:“被告主張這套房産估值多少?”
我答道:“180萬。”這是去年的價格。
季律師看了看江芸,江芸又看了看坐在旁聽席的她老豆,江父說“200萬”。
我就知道這些事都是江芸那個死爹搞出來的,這一幕已然十分明顯。
馬法官問:“目前剩餘貸款為多少?”
我說:“約70萬,具體原告才知道。”
這個問題誰也幫不了她,江芸第一次開口說話:“差不多。”其實江芸自己根本不知道,都是我全權負責的還貸事宜,但是我查不了她名下銀行卡的清單,所以想知道準確數字只有江芸才能知道。
馬法官說:“被告主張房産估價180萬,原告主張為200萬,按平均值算190萬,再減去70萬貸款,等於120萬,除以2就是60萬,被告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向原告支付60萬元,原告是否同意。”
馬法官崩豆似的迅速算清了賬目,我聽到“60萬”,不禁心裡“咯噔”一下子,我也迅速算了算賬,我已經為這套房子付出了40萬,所有傢俱家電花了10萬,總共50萬的本錢,她如果給我60萬就把我趕走,我就徹徹底底一敗塗地、欲哭無淚了。
我說:“原告為這套房産總計支出了30萬元,她出國時我還曾給過她15萬元,所以我只能再給她15萬元。”
我又對江芸說:“我手裡總共就只有20萬現金,你還想怎樣?”
季律師說:“被告方手握3套房産,卻只想補償我的當事人15萬元,如果這樣,我們拒絕再協商下去,請法院進行判決。”
自住的房産是不可能賣的,升值再多也只是心理安慰,無法變現。如果賣掉,確實可以變現,但是再想買就買不回來了。
我認為既然她那麼執著地非離不可,那就不能佔盡便宜,可是江芸現在是既想離又想佔盡便宜。
我說:“江芸,你不能讓我人財兩空吧,你毀掉了家庭,還要奪走房子嗎?別人還以為是我怎麼樣了呢,你不要做得太絕了!”
馬法官卻出乎我意料地說:“原告的起訴狀中並未提出分割房産的訴訟請求,況且你們的房産尚未取得産權證書,法院不宜判決房産歸屬。60萬是我估算的,具體補償多少錢你們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比如被告現金不足,可以和原告商議分期付款啊,先付20萬,後面再慢慢分期支付。”
我感到馬法官多多少少有一點替我支招的意思,當然不是說馬法官不公平,而是在看到我沒有律師的被動情況下,給我提供一點法律援助吧,我心裡十分感激這位法官隱晦的幫忙。
我現在已經明白,再說出國給的15萬和按實際出資都沒有用了,法律是不管那些的,既然還可以有分期支付這種途徑,60萬也說得過去,畢竟是按190萬計算的,現在二手價已經不止這個數,既然是江芸應得的,該是她的就都給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