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第四節《媚諛:在夾縫中求生》列舉了優施趨炎附勢、趙飛燕誣陷班婕妤等例,同時指出了必須考慮到當時的社會背景,不能對他們的行為求全責備。
至於第五節《報復:物極必反》則列舉了優伶報復的兩種方式,一是對權勢的渴望和利用,二是以揮霍金錢來報復世人的白眼。
花園第六節《補償:在真與假之間》描述了優伶如何借方寸舞臺的演出達成富貴之夢的幻想,並由此談及中國古代戲如人生的普遍人生觀。
當然,需要說明,其實在事實上,這幾個方面的分類並不具備很強的科學性,所舉的事例如趙飛燕等)亦實有牽強附會之嫌,而且從行文之中可以看出作者是帶著一定的道德成見來對優伶的行為和心態進行評判的,並沒有做到對研究物件“同情的理解”。
然而也有學者認為其最後一節關於“補償”說的論述頗有意思,涉及到關於戲劇表演的一些哲學性命題人生與舞臺的隱喻,行為與表演的關聯等),但惜其所探尚淺。
另外,孫民紀先生《優伶考述》一書中《伎藝》、《演出》、《服務》、《衣食》、《居住》、《習尚》等章節亦從各個角度對優伶生存狀態分別進行了探討。
關於具體某一時代的優伶生存境遇,專著有陳萬鼐《元代戲班優伶生活景況》一書,其第四部分《從藍采和雜劇談元代戲班優伶的生活情形》中分四小節講述。
第一節“偉大的‘伶倫’”從通達人情熟諳世故、尊重觀眾殷勤在意、全能演員一身功夫、拿手好戲吸引群眾和行頭光鮮小心犯錯五個方面論證了元代戲曲優伶出眾的才藝和道藝等各方面的修養。
後三節“可憐的‘路岐’”、“可怕的‘官身’”、“難逃的‘火院’”則從不同的方面觀照了元代戲曲優伶生存處境之艱難。
另外,劉水雲《明清家樂研究》中《明清家樂演員研究》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家樂演員的來源市場、非市場兩種途徑),家樂演員的性別因素蓄養女優遠超過男優,很少見男女演員混合組成的家樂)。
家樂演員的人數和角色設定晚明清初一般十人以上,清康熙以後一般十人以下,多以生、旦角色為主,對淨、醜重視不夠),家樂演員的培養十二歲前開始學習,待遇優厚,管理嚴格)。
家樂演員的歸宿充當其他家樂教習、淪為奴僕、遁入道院或佛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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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業狀態研究中的一項重要專題便是對優伶禮俗行規之研究。
其代表性著作有譚帆《優伶史》的第四章《優伶禮俗》以及其另一類似作品《優伶:古代演員悲歡錄》的第六章《“戲神”、“禁忌”與“行規”:優伶的禮俗文化》李平君編著《優伶》第四章《優伶的行規》基本移用譚帆先生研究成果)。
譚帆先生認為優伶禮俗的生成源於傳統的延續和外部形態的制約以及作為一個封閉的社會文化群體內在的自身需求等多方面的合力,第一節《戲神》列舉了優伶一般所祀之神包括“老郎神”唐明皇、“翼宿星君”、後唐莊宗、雷海青、黃幡綽等人),總結出規律為:
“中國古代優伶對於行業神只的選取,或取有一定影響的神靈,或取天賦的神奇靈性,或取與伶業相關的赫赫權威。而總其要者,則無外乎。”
第二節《行規與禁忌》分三個層次講述了優伶行規:一是外界社會文化形態對其的禁規和約束包括要求內部通婚的“婚姻禁忌”、卑賤身份一世不變的“從業禁忌”、不得參加教育和科考的“科舉禁忌”、著賤者服如綠頭巾等的“服飾禁忌”)。
二是優伶內部團體對從業人員的人身約束和行為禁忌如自尊自愛、旦角臺上臺下均不得坦胸露乳或叉腳而坐等)。
三是演藝法規包括前臺禁忌如不許笑場、不許頓足、每日派戲不得錯亂歷史順序等,後臺禁忌如不準張傘、不準言夢、不準合掌等)。
而第四節《優伶與節慶風俗》論及節慶風俗的獨特氛圍對優伶演藝風俗的制約如清宮形成的一整套節慶常演劇目《月令承應》、《法宮雅奏》、《九九大慶》等,優伶須多講福祿壽喜的祝語,避免不吉祥用語等)。
節慶風俗與優伶某些制度形成的關係如宋代宮廷徵召民間優伶的“和僱”制度、宋元時期“喚官身”制度以及明清以來“唱堂會”制度等承應制度)。
第五節《優伶與宗教文化》則由巫與優伶的關係說起,談到宗教文化對優伶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朝廷祭典和民間祭祀活動中優伶均是不可或缺的人物;第二,宗教對優伶的庇護作用寺廟作為民間的大眾遊樂場對戲劇消費者的吸引、對戲曲演出聲威的壯大作用)。
對優伶社會地位的研究成果亦十分豐富。一般的觀點均認為優伶地位十分低下,基本上與娼妓等列,然而近年來學者們的研究則展現了不同時代更為複雜具體的狀況,對破除這一成見所裨益。
研究論著中涉及此一問題的主要有:譚帆《優伶史》第七章《優伶與封建傳統文化的禁錮》以及《優伶:古代演員悲歡錄》第四章《禁錮與摧殘:懸在空中的屠刀》,李平君《優伶》第六章《優伶悲慘的社會境遇》基本移用其成文。
譚帆主要的筆墨集中於對優伶卑下社會地位和悲、慘社會境遇的描繪上,分別從“法律、家訓與社會輿論”,“科舉:被阻隔的青雲梯”,“綠頭巾:一種人格的汙辱”,“舞臺上的自我體驗”述女伶之遭遇),“‘夾谷之會’:優伶殉難錄”,“主與僕:供奉、承應與賣藝”,“聲與色:品鑑的趣味”等多個方面論證這一點,表達了對古代優伶的同情。
但譚帆的研究多為事先設定了某一帶有價值判斷的主題,之後再為此蒐集材料、分點論證,故雖然該主題論述已堪稱充分,但對整個問題的認識則不免片面,此亦其不足之處。
孫民紀《優伶考述》書中《綠巾》、《際遇》、《劫難》、《榮寵》數章對優伶的社會地位亦有詳述。
此外還有張發穎先生的《中國戲班史》第十二章《伶人爭取社、會地位的社團和鬥爭》則選取了一個相對獨特的角度進行研究,認為湯顯祖《宜黃縣戲神清源師廟記》一文及清初桃渡學者劇本《磨塵鑑》中把戲神與儒釋道三教並立為伶人爭取社會地位提供了理論支援,梨園館、精忠廟及伶人九皇會、戲子節等祀神活動為其提供了活動的場所和機緣。
並依據周明泰《道鹹以來梨園系年小錄》講述了光緒十五年孫菊仙、楊月樓等人率領戲劇班社舉行的第一次勝利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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