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律、令、答問、例、式等構成的法規,條文繁細,規定具體,既從多方面反映出當時社會生活和司法制度的複雜情況,又反映出中國古代立法的早期過程和發展跡軌,其中有不少條文為後世所因循。
這裡還包括刑罰種類和司法行政。
畢竟春秋戰國時期的刑罰是很殘酷的,見於典籍的刑罰雖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財產刑、自由刑、流刑來進行分類,但其刑罰手段是多樣化的,每種刑罰還區分出輕重不同的等級。
諸如死刑,就有賜死、殺、斬、腰斬、絞、戮、囊撲、梟首、棄市、剖腹、蒺藜、鑿顛、抽肋、車裂、鑊烹、棄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滅宗等數十種處決方式。
肉刑則有鞭、笞、抶、黥、劓、髡、斬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宮等不同刑罰手段。
財產刑也有償、贖、罰、沒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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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除剝奪自由外,還要做徒役,分為耐(隸臣妾)、城旦(施過黥、劓刑的工徒)、舂(施過刑的女徒舂米)、鬼薪(施過刑的男徒)、白粲(白米,施過刑的女徒)、司寇(強制勞作)等。
流刑分為遷(全家遷徙)、放兩種,還有遠、近、邊、荒的區別。
在處罰的時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輕重,參考其身份等級,實行輕重不同的處罰,在法律面前實行公開的不平等原則,所以對刑徒、奴隸臣妾的處罰最重,對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則從輕,官爵高的人和貴戚可享有減刑和贖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國設有司敗和廷理,秦國設廷尉,其他各國多設司寇,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務的主要官員和機構。
郡縣制確立以後,郡縣的主要長官兼理司法事務,並且分別設有主管司法事務的屬員或掾吏,如韓國的縣司寇、秦國的治獄令史等,已經初步形成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體系。
各國從中央到郡縣都沒有許多監獄,在峻法之下,監獄經常是“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良民十萬,而聯於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脅,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的酷刑之下,“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各級司法官員只有審案擬罪的權力,定罪則要視犯罪輕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級,逐級上報主要長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終判執行。
在這方面,也有一套較為系統的上計制度。
其次是職官管理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相繼從世卿世祿制過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賣官爵,臣賣智力”的人身依附和僱傭關係的基礎上的,君主運用禮法、刑德、賞罰、爵祿和誅殺來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雖然還是按等級劃分,還是擁有不同特權的大小貴族,但他們已經不再是以貴族身份來行使權力,而是以君主臣僕的資格來進行治理,因此,必須對職官管理制度進行某些變革。
所以有了官吏選拔制度
世卿制逐漸衰微,官僚制興起,使官吏選拔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當然,這兩種制度的交替銜接是經過相當長的演變過程的。
世卿選官制度在很長時期內很大程度上還是被儲存下來,只是處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過程中。
例如,在戰國後期,魯仲連勸燕將投降齊國時說“裂地定封,富比陶(穰侯)、衛(商君),世世稱孤寡,與齊永存”。
可見,在當時世襲制度依然存在,雖然已經有許多人被剝奪了世襲特權,但這種特權畢竟還是當時官僚追求的目標,世襲者在某種程度上還享有優先被選拔的待遇,但已經不是出任公職的唯一資格了。在
保留這些舊制的同時,已經出現了許多新的選拔官吏的方法,比較主要的有薦舉、學校、遊說自薦、招賢、軍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選官途徑。
薦舉之法有其初步興起以至被普遍採用的過程。
齊桓公時鮑叔牙推薦管仲,秦穆公時公孫枝推薦百里奚,還是作為一種個別的特殊情況,雖然當時已經有人提出“君之所審者三,一日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作為國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為推薦的標準,但這也僅僅是在理論上的初步探索,戰國中期以後,鑑於被薦舉任官的人多能稱職,這種薦舉才漸成為制度,規定朝中大臣和郡縣主要長官應定期向君主推薦人才,量能以授官,並實行薦舉連坐。
學校在西周時就已經成為一種選拔人才的途徑,許多沒有繼承權的“士”,透過官學取得任官資格。
春秋戰國時期則在官學的基礎上發展起許多私學,私學子弟憑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許多人到各國為官,有的還受到重用。
但畢竟私學不能直接入仕,弟子們還是主要憑自己的才能遊說自薦。
孔門大弟子子貢,曾遊說各國,憑著自己的才能和學到的知識,在當時產生過很大的政治影響,“存魯、亂齊、破吳,強晉而霸越。子貢一使,使勢相破,十年之中,五國各有變”,子貢亦得到重用。
這種上書遊說的自薦,成為非宗法性計程車顯名建業、實現抱負的可行捷徑,以至在戰國時遊說縱橫之士遍佈天下,其中被擢為大臣、聲名卓著的有荀況、商鞅、張儀、蘇秦、李斯等人。
這些士的能量很大,“入楚楚重,出齊齊輕,為趙趙完,畔魏魏傷”,引起許多國君的重視,燕昭王“卑身厚幣以招賢者”,築黃金臺,“士爭湊燕”。使“燕國殷富”。
各國“設官職,陳爵祿,而土自至”。
士是以自己的才能和取得的業績博取到重用的,並在此基礎上奠定了官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