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包括軍事理論的發展。
要知道在春秋戰國時期,戰爭頻繁,戰爭規模日益擴大,戰爭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因此產生了許多專門指揮作戰的將帥以及專門研究軍事的理論家,他們著書立說,不僅對當時的戰爭有指導意義,而且也豐富了我國的軍事學術史,並且直接影響以後的軍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像是據《漢書》卷30《藝文志》所載“漢興,張良、韓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刪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
這35家都是春秋戰國時期的著作。
《藝文志》收兵書53家,790篇,圖43卷,還包括部分秦漢的著作。
這53家又分為“權謀”、“陰陽”、“形勢”、“技巧”四大類。
“權謀者,以正守國,以奇用兵,先計而後戰,兼形勢,包陰陽,用技巧者”。
“形勢者,雷動風舉,後發而先至,離合背鄉,變化無常,以輕疾制敵者也”。
“陰陽者,順時而發,推刑德,隨鬥擊,因五勝,假鬼神而為助者也”。
“技功者,習手足,便器械,積機關,以立攻守之勝者也”。
諸家的理論大多是對當時實戰戰例的總結和軍事策略研究的結晶,而且相互相容幷蓄,大大的豐富了我國古代的軍事理論。
其中影響較深的、至今尚流傳不衰的《孫子兵法》、《孫臏兵法》、《尉繚子》等兵書,今天仍有著很高的參考價值,受到中外軍事學術界的高度重視。
除了這些之外,還有比較值得稱道的就是法律制度了。
因為春秋戰國時期,為了適應經濟、政治、軍事發展的需要,各國的法律制度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先後出現並且完善了成文法,完善了刑罰等級和程式。
在保證君主巢權的前提下,建立起司法行政體系。
首先是法規,早在公元前536年,在鄭國執政的子產首先創制新的法規,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予以公佈,“以為國之常法”。
這種“鑄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貴族們的攻擊,但它畢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鄭國的大夫鄧析在“鑄刑鼎”以後,又補充修訂了《竹刑》。
到公元前513年,晉國也仿照鄭國“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
《刑鼎》、《竹書》、《刑書》的具體內容已不可知,但從各家的議論記載中,可以看出這些法規是體現著以後法家所主張的無上下貴賤皆從法的精神的。
在此基礎上,戰國時期的各國先後實行變法。
並將法律公佈於眾,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國李悝編定的《法經》和秦商鞅變法後頒行的《秦律》。
《法經》分為六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其編制的指導思想和篇目的設定基礎是,“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
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應為囚)捕二篇。
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
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經》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為主體的、旨在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等級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戰國法律之大成,影響極為深遠。
例如商鞅變法後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秦律》分為盜、賊、囚、捕、雜、具律六篇,與《法經》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發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簡,向我們提供了有關秦國法規的資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還有令、法律答問、例、式等作為補充。
律有田、廄、倉、金幣、工、徭等達30餘種。令。
是王批准釋出的命令,具有相同於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問,是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刑律的解釋,這種解釋也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辦案判決的成例,可以作為斷案的依據。
式,是法律文書程式和斷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