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宗教官地位的下降。
要知道自夏商周三代以來,“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宗教祭祀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直很高。
到了春秋,情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生產的發展,王室的衰微,引起宗教地位的變動,神權統治同周天子的統治一樣發生了動搖,宗教事務官的作用也逐漸削弱。
“春秋前期,王宮之長太宰尚頗重要(僖九年宰周公、隱十一年魯太宰、桓二年宋太宰等),至春秋中葉,太宰僅為尊稱,其實際地位已降低”。
戰國時,人們又對天神有了新的認識,“不見其事而見其功,夫是之謂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唯聖人為不求知天”。
作為“聖人”,“不務說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顯然已經意識到,所謂天神的作用無非是人間世俗塑造而成的,真正要處理好國家的大政方針,主要還是要靠人而非依賴神。
因此,宗教事務官的地位更加下降,僅在國家各種典禮中充當司儀媒介,而不再直接參與國家軍政大事的商議和決策了。
其次是地方郡縣制的建立。
春秋戰國時期,地方由采邑制逐漸變為郡縣制,從而使地方行政體制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郡縣設立最早和較普遍的是春秋初期的晉國和楚國,楚國最早設縣,這些縣與原來奴隸制國家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和國君分賞給卿大夫的封邑不同。
君主在縣設有長官,縣是一級行政組織,由君主直接控制。
春秋後期,晉國首先設立了郡,“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遠較縣大。但是地位要比縣低”。
到了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各國之間戰爭與交往的頻繁,邊境地區也逐漸繁榮起來。
由於郡的面積大,在郡以下逐漸分置了若干縣,形成郡統縣的郡縣制度。
與此同時,也加強了郡縣行政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郡的長官稱為“守”或“太守”,既是行政長官,又是軍事長官,所以常常任命武將出守,官名也因此而來。
關於春秋戰國時的郡的行政組織,史略其詳,目前還沒有資料可供推斷,人們多根據《史記》、《漢書》所載的秦制來進行猜測。
縣的長官稱“令”、“長”、“公”、“尹”、“大夫”、“嗇夫”等,並不統一。
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在縣內還設有丞(主民政)、尉(主軍事)、御史(主監察)、司寇(主刑罰)、司空(主土木工程)、司馬(主軍馬)、官嗇夫(主官吏任免)、倉嗇夫(主糧食支儲)、庫嗇夫(主錢帛雜物支儲)、廄嗇夫(主養殖)、皂嗇夫(主僕役)、田嗇夫(主收稅)、苑嗇夫(主苑囿)、發弩嗇夫(主軍械)等分管各方面事務的官吏,以及令史、佐、史等主管具體文案工作的“少吏”或“小吏”,一套比較完整的縣級行政管理體制已經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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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管子立政》所云,齊國分為五鄉,這五鄉就是後來的“五都”。
以下有州、裡、遊、什、伍等組織。
戰國時,各國按照居住地的邑(村鎮)、聚(村落)設立基層組織,或稱鄉、裡,或稱連、閭,分別設官吏進行管理。
秦商鞅變法,“令民為什伍,以相收司連坐”,使地方基層的鄉里什伍組織進一步得以確立。
這樣,從中央到郡縣以至鄉里什伍,形成一個龐大的統治網路,由君主牢牢提控著主綱,進而層層控制整個國家。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也就在君主對官僚的嚴格約束和對地方的絕對統治的基礎上初具規模了。
還有就是軍事制度。
春秋戰國是列國紛爭時期,兼併和反兼併的戰爭頻繁。
列國不論為了爭霸或為了儲存自己,都必須大力加強自己的軍事力量。
因此,軍隊數量不斷增加,質量也不斷提高,促使軍事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這其中包括兵役制度。
春秋時期仍普遍實行國人當兵的制度,但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使國野之間的經濟界限逐漸打破,國人野人長期聚居在一地,經過250多年的演變,歷史上留下來的戰勝和戰敗的榮譽和屈辱逐漸淡化,人為的界限逐漸消失,更由於戰爭需要擴大兵源,徵調野人當兵就成為普遍的趨勢。
到了戰國時,野人已經普遍服兵役,隨著郡縣制的出現。
國野的界限已經完全消失,代之而來的是郡縣徵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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