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北宋常用重臣知益州,兼益利路兵馬都鈐轄,以鎮撫西南遠方。
此制一直維持至南宋建炎時(1127年1130年)方發生變化,時分益利、梓夔兩鈐轄司路為益、利、梓、夔4路,與轉運司路完全吻合。
因此,北宋時川峽地區,帥司路比轉運司路為大。
但南宋時利州路常分為東、西兩安撫司路,又比轉運司路為小。
而在三路,則將河北分為大名府、高陽關、真定府、定州4帥司路,將河東分為並代、澤潞、石隰、麟府4帥司路,將陝西分為永興軍、秦鳳、鄜延、環慶、涇原等5帥司路,如加上神宗時增設的熙河路,則為6路。
因而,在三路,帥司路通常比轉運司路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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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帥司路在川峽、三路地區常呈現兩級制。
如河東經略安撫使,下轄並代等4帥司路。
河北,慶曆、熙寧間,(1041年1077年)“置河北四路安撫使,命知大名真定府、瀛定州者領之”。
而以賈昌朝183等判大名,兼河北安撫使,總領4帥司路。
康定、慶曆間(1040年1048年),陝西常置陝西經略安撫使,總領沿邊4帥司路。
南宋時期,為抵禦金、蒙的入侵,川峽又設四川安撫制置使,付予方面之權,總轄4安撫司路或5安撫司路兵馬。
開禧年以後,常設兩淮、京湖安撫制置使。
各領淮南東、西與京西南路、荊湖北路的兵馬,權高位重、轄區之大,宋朝立國以來,未有其比。
可以說北宋前期,轉運司於“一路之事,無所不總”,權任頗重。
這就帶來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事務繁重,難以事必躬親,情不得實,事務稽緩;二是專制一方,權力過大。
故景德(1004年1007年)定製,增設一路提點刑獄司,以分轉運司之司法權。
熙寧初(1068年),又增設一路提舉常平司,專管新法財稅,以分轉運司之財權。
兩司均有按舉之權,與轉運司同為監司,因此三司都有按部之責。
在當時交通、通訊條件極端落後的情況下,為了完成年度巡歷,政區不宜過大,故宋自建國以來逐路屢有分路之舉。
然由於社會經濟長期發展的結果。
實際上,當時已形成了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川峽、淮南、兩浙、江南、荊湖、福建、廣南等若干幅員遼闊的財賦之區,境內經濟、財政密不可分。
故逐路又屢有合併之舉。
或採取互兼、兼總等形式,呈現出極其複雜的形態。
如太宗時的江南路,東路兼總西路;荊湖路,北路兼總南路;廣南路,東路兼西路。
西川、峽路則轉運使互兼。
又如,真宗鹹平4年(1001年),在平定王均之亂後,為了迅速有效地鎮壓動亂,遂“分川峽轉運使為益、利、梓、夔四路”。
但月餘,“又慮漕輓者各司其局,失均濟之義”,遂“命知益州、右諫議大夫宋太初兼川峽四路都轉運使”。
同樣,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通管兩路,以河北、陝府、京東、京西、淮南路為名,提刑、提舉司仍舊分路”。
也是採取了分中有合,閤中有分的方式,妥善地解決了監察區轄境不宜過大,以便於按部;地方財賦區轄境不宜過小,以便於移用錢穀,裒多益少,肥瘠均調。
因此,元豐(1078年1085年)以後直至徽宗復設京畿路前,從監察區的角度來看,無論是提刑、提舉司還是轉運司,都是推行的二十三路之制;從地方財賦區的角度來看,則一直行用十八路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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