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護主義是造成我國中央政府宏觀調控不力、市場人為分割據、地區封鎖的根本原因。
它勢必影響到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和完善。
因此,如何維護政府的權能平衡是以後調整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中心任務。
從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演變,結合我國實際來看,維護政府權能平衡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各級政府職能。
因為我國傳統體制的一大弊端就是政企合一,政府從宏觀、微觀上都履行經濟管理職能。
1978年以來,改革大部分內容是下放企業和地方的權力,以發揮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
在確認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取向後,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成為改革的中心內容。
但在目前的改革中,由於改革的漸進性和其它體制性因素的影響,政企分開在中央政府一級較為徹底,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不大,企業自主權難以真正落實,政企分開難以真正實現。
地方政府卻承擔起這些職能,導致地方政府功能進一步膨脹。
因此,只有徹底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換各級政府職能,才能給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提供相宜的外部環境,實現中央和地方的權能平衡。
第二是實現中央與地方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
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我國傳統的集權模式整體上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帶有地方自治性質的發展模式。
從西方主要國家的經驗看,這種單一制結構下的地方自治模式,協調中央和地方關係的重要手段就是在中央和地方公共政策功能上實現協同,以防地方功能膨脹。
面對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經濟功能失衡的現實,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因此,一方面我們要加大政府職能轉變的力度,另一方面則要透過中央和地方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來改變這種現象。
第三是應在自由、效率、民主、法制原則的基礎上,適當處理好集權和分權的關係
要知道集權和分權是一對矛盾,貫穿於中央和地方關係的發展全過程,其根源於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的變化,最終決定於經濟的發展。
集權和分權在現代中央和地方關係中總是與一個時期、一定階段的經濟發展、社會需要相聯絡的。
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係,不在集分多少,而是如何使集分恰當,使中央和地方關係有結構互補、功能互惠的作用,有利於促進社會政治經濟的協調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現了多次週期性的集權和分權,它同我國改革過程中某一時期的經濟特徵緊密相聯。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集權和分權關係,調整好中央和地方關係成為現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集權論和分權論的分歧也由此而起。
我們認為在處理集權和分權關係中要摒棄非集就分、非分就集的觀念,牢牢把握維護中央權威這個中心,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下,按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原則,該集的集,該分的分,實現中央和地方權力結構合理,權能平衡,促進中央和地方關係健康發展。
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是與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同步進行的。
在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上,西方各國有許多經驗,特別是它們調整中央與地方經濟關係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學習,使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走上有理論指導的良性迴圈軌道。
說到底,中央和地方的議題不是一個簡單的議題,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一些固有不變的思維模式不僅存在於人們的思想中,也會透過人們的行為表現在政府權力模式上。
古代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是指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和演變。
中央集權—指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央對地方擁有統帥權,地方聽命於中央。
這最早是在戰國時萌芽韓非子主張;商鞅變法初步建立。
秦朝創立始皇建立、皇權至上、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縣制西漢鞏固漢承秦制,武帝大一統。
隋唐完善;實行三省六部制和科舉制北宋加強剝奪大將兵權,削弱分解地方軍、政、財權。
元朝新發展實行行省制度明清極端強化明朝廢丞相、設六部;地方設三司;設廠衛特務機構;八股取士。
清設定軍機處古代監察制度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及其特點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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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又稱之為臺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