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已經說了,之所以改土歸流的目的,從表現來看好像是明清政府為了解除土司對各民族人民的殘酷壓迫和剝削,然而改流的真正目的並不在此,其真正目的在於“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賦稅,以靖地方”。
很明顯,改流的目的有三
首先是在政治上廢除土司的統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據的局面。
其次是經濟上在土司地區實行科田納糧,變土司對土民的剝削為中央王朝直接進行糧賦的剝削,以增加經濟收入。
以及軍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裝和收繳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強對地方的直接軍事控制。最終目的就是要對土司統治的各民族地區實行直接的統治。
從改土歸流的目的來分析,改流就是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襲制,在經濟上取消奴隸制和封建領主制的殘餘,這就是說改土歸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政治、經濟制度上的一種變革,對各民族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著較大影響,歸納起來其影響有4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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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改土歸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據的封閉局面,各土司地區完全納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轄之下,交通道路的暢通,加強了各民族地區人民之間的來往,湖北來鳳縣“自改土後,披荊斬棘,行李往來,遂為三省之要衢,四衝之捷徑”。
湖北施南地區則是“商賈多江西,湖南之人”,“川、鄂、湘交界各族人民互通有無,密切交往,湖廣、四川、江西、陝西、江、浙、閩、粵的商人和官吏皆來湖北,有的還定居下來,形成了一個多民族匯合的地區”。
土司被廢除後,清政府可以對原土司統治下的人民進行戶籍清查,登記編冊,轉到清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並將原土司的莊奴釋放為自由農民,如雲南麗江土府改流後釋放了原木氏土司的莊奴2000餘人;湖廣容美土司改流後,追釋了原被掠保靖良民500餘人。
原來的那種依附關係不存在了,成為清政府的直接編民,這對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有利於多民族統一國家的發展和鞏固。
第二,革除了一些舊制陋規。改土歸流過程中清政府對土司地區一些舊制陋規作了一些改革。
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權剝削,諸如“火坑錢”、“鋤頭錢”、“煙戶錢”、“年歲錢”、“鞋腳錢”、“修衙門錢”、“破收銀”等一律予以革除。
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種苛派銀1517兩,雲南麗江府改流後革除各種苛派銀2萬餘兩。
然後稅收由清政府統一管理,按畝進行徵收,並在一段時間內“科糧從輕”,減輕了人民的負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了提高。
革除一些土司長期統治造成的流弊,對於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設的公堂一律廢除,還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殺、掠搶人畜和勒索搶掠商人財物等。
這些措施有利於地方的安定和發展生產、繁榮商業。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種之習”和同族婚姻,還“禁止端公邪術”、“禁乘喪訛詐”、“禁輕生”等。
這些措施雖難以被當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於各民族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促進了原土司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由於土司的廢除,使奴隸制和封建領主製得以徹底瓦解,土民從土司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獲得了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過程中比較重視恢復和發展生產,土民的生產積極性就高漲起來,結果使改流地區的社會經濟有了新的發展。
改流後,清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鼓勵開荒和招農開墾,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種,大量無主土地得以開墾,耕地面積大幅度增長。
雲南麗江上府改流後的1725年(雍正三年)只有耕地790餘頃,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開墾了耕田471餘頃,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開墾55餘頃,總耕地面積增至1318餘頃,比明末清初時增加了3倍。
包括鄂西大片荒地也被開墾,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墾出荒地畝。
改流後,原土司地區的水利建設也有較大的發展,清政府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對以往常造成災害的江河湖泊進行了治理,並修建許多新的水利工程。
以雲南省為最多,僅在雍正年間昭通地區就興修水利工程10處,灌溉面積達2萬餘畝。
據乾隆《雲南通志》卷十三水利條記載,雍正年間雲南省疏河、開渠、築堤、建閘等各項水利工程達70項之多。
水利工程的興建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改流後,還將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和農具輸入到改流地區。
鄂西地區“向來刀耕火種,不用灰糞”,因此鶴峰第一任流官知州即教民“積糞和灰”,“多收草糞”,引進鐵犁、鐵耙、鐵鐮等,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